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8名考生參加2018年度律師資格考試,第二次筆試總成績及格,但扣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的各法律專業科目卻未達到「400分門檻」,二試因而落榜。考生提行政訴訟鬥法考選部,主張考選部2017年修正該條但書時未廣泛蒐集意見、緩衝期不夠及逾越法律授權等多項理由,要求法院命考選部做出及格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認證「400分門檻」適法性沒問題,判考生敗訴確定。
現行的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規定,「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的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不予及格。」其他各科目指的是「公、民、刑或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的法律專業科目(總分800分)。若考生這些科目拿不到400分就不及格,這項但書被稱為「400分門檻」。
8名考生主張,考選部在2017年8月16日公告修正規則,雖於1/13提前召開公聽會,但考選部在公聽會前4天才在官網發布訊息,未用電子郵件通知應考人,也未囑託各大學法律系辦公室轉達訊息,導致他們無法發表意見,而開過1次公聽會後,考選部同年4月18日就公告草案,立法過程不符《行政程序法》所訂的正當行政程序及利益衡平原則。
考生也主張,「400分門檻」是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以外,自行創設的及格方式,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是無效的法規命令;且增設門檻,會讓應考人在報名時無法預知自己是否為規範對象,違反可預見性原則,已屬違法。
考生也認為,律師考試的及格門檻原採取「全程到考人數比例制」,考選部施行6年後,泛稱有職業團體質疑適切性,沒有評估就加入該門檻,也未像修正其他條文給予2年過渡期,無異鼓勵考生放棄選試科目和國文,違背增列「選試科目」的意旨,讓同年度的考生,即使專業科目能力差不多,卻因為分數分布不同而受不合理待遇,違反平等、比例及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8名考生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但被判敗訴。資料照。侯柏青攝
原審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利害關係人不限於出席公聽會才能表示意見,考選部修法時遵守法定程序,並沒有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等。原審判決也認為,修正後的規定文義不難理解,受規範者可以清楚知悉;而為何針對法律專業科目增設「400分門檻」,是要建構專業導向的律師考試,屬於合理和必要的手段。而修法後有預留1年緩衝期,足以讓考生準備,考生期待對自己有利的考試及格標準永久不變,不屬於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據此判考生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400分門檻」的規定並未超越母法的授權範圍和內容,考生雖上訴抗辯立法院曾決議暫緩該門檻,但最高行卻認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雖然在2018年5月28日曾做成決議,要求考選部暫緩,但該決議僅為委員會所做成,並未經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不會發生更正或廢止的法律效果,考試院和考選部也不須受到決議拘束。最高行認為,修正前的律師考試規則,沒有針對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設限制,形成在80多種專技考試類科裡,只有律師是唯一採取固定比例及格制的考試類科,實施後外界出現檢討聲浪。
考選部當年函詢各機關後,認為改革迫在眉睫。立法院為解決問題,也曾召開公聽會,邀請律師公會、司法院及法務部等代表討論,提出諸多建議;而考選部舉辦公聽會時,也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專家學者、民眾參加,聽取各界意見後再與各單位研商獲得共識,原本各單位建議法律專業科目門檻為440分,但為了避免對現行律師考試造成過大衝擊,考選部衡量後採取「漸進式改革」,下修為400分。
最高行認定,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和「400分門檻」的研擬過程,獲社會各界的高度共識及廣泛參與,該門檻雖限制人民應考權和工作權,但屬於《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專業判斷的核心領域,法院應給予適度尊重。此外,考選部以「公、民、刑、商事法」為核心專業科目,依序定滿分200分、300分、200分、100分的比重,再佐以「400分門檻」,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達成適切衡鑑律師執業能力的公益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下的適合性原則。最高行審酌各項理由後,認為「400分門檻」條款未違反上位階法規範及相關行政法上的原理原則,考選部給予不及格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並沒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據此判考生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