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心、龔青夫婦想討調查局蒐報資料,打行政官司吞敗。資料照。讀者提供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向心、龔青夫婦,曾因王立強共諜案被調查局鎖定偵辦,兩人涉共諜案部分獲不起訴確定,另涉洗錢案遭起訴,也被判無罪定讞。向心以「自行留存」或「出版回憶錄」為由,要求調查局提供蒐證資料,卻被拒之門外,因而和調查局打起行政訟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向心敗訴。龔青之前也循同樣模式向調查局討資料、打官司,同樣以敗訴收場。
調查指出,港商向心夫婦在2019年涉及共諜案及洗錢案,自同年11/24起遭檢察官、法院限制出境,兩人涉及的共諜案先獲不起訴確定,而涉及的洗錢案因高檢署未上訴,而在2023年10月11日無罪確定,兩人遭限制出境1419天,終於可以返回香港。
向心認為,他在台灣期間遭調查局派員跟監及拍照蒐證,他在2024年7月8日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檔案法》向調查局申請提供蒐證的相關資訊,調查局在同年7/17駁回。向心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調查局改變決定。
北高行認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個資法》、《檔案法》規定,及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認為向心要求提供的資訊,屬於刑事案件訴訟卷宗範圍內有關個人資訊資料的閱覽揭露,這些檔案已經在刑案判決確定後歸檔管理了,並不屬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的申請閱覽卷宗,雖然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但《檔案法》並沒有規定申請主題資格之事項,就此事項,依規定必須回歸適用《政資法》規定,以釐清向心是否具備申請的主體資格。
根據《政資法》第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的國民及其所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可以依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而拿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也可以申請。
北高行表示,申請的主體資格,依文義、體系、歷史解釋來看,乃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及「互惠原則之外國人」為限。不過,向心是香港地區居民,提出申請的話,不符合《政資法》任何一項申請主體資格。
北高行認為,調查局審查後認為他不適用而駁回申請,於法有據,判向心敗訴。全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鍾啟煌、法官李毓華及蔡如惠。
據了解,除了向心想和調查局討資料以外,其妻龔青也曾用同樣理由向調查局提出聲請,同樣遭調查局駁回,龔青打行政訴訟,今年2月間也被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