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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核電廠黑道圍標爆貪污案!前台電官員收賄77萬 二審仍判5年6月

    2026-03-16 13:34 / 作者 侯柏青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天道盟同心會金山分會會長郭簡村揪廠商組成圍標集團,搶食核一、核二廠近2億元採購標案,士林地檢署順藤摸瓜,揪出台電總部核能技術處廠房佈置組主管賈儒龍涉向圍標集團成員索賄。一審依貪污罪判賈儒龍5年6月、郭簡村依16個圍標罪判2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檢方針對兩人上訴拚重判,高院今駁回,仍維持一審刑度。可上訴。

    士檢當年指揮廉政署、調查局調查發現,綽號「村哥」的郭簡村,覬覦核電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雨遮、耐震、圍籬及建築維護等救災、維護工程標案的龐大利益,2016年起聯手張煌懋等廠商組成圍標集團,還向其他業者借牌投標。

    據檢調廉蒐證,在圍標過程中,若有其他業者動念想分一杯羹,不但會被威脅利誘「不要投標」,郭簡村另涉嫌在核電廠門口監看,只讓「自己人」入場。曾有一名參與圍標的許姓廠商不聽話,私自揪同業來投標,害郭簡村多付150萬元「搓圓仔湯」費,郭涉叫小弟拿西瓜刀揚言挑斷對方腳筋。

    檢廉也發現,時任台電主管賈儒龍經辦核一廠小額修繕工程及核廢料貯存設備等工程等多項工程,涉嫌向廠商張煌懋收賄,分別收下1萬5000元、8000元、2萬元、2萬元、46萬2222元及25萬元,共收下77萬5222元之不法款項。

    一審士林地院考量賈儒龍坦承犯案、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6次犯行各判1年9月到3年6月不等,應合併執行5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郭簡村涉犯16個圍標罪名,各判5月到6月不等,應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但均可易科罰金;張煌懋則犯圍標及行賄罪,合併執行1年6月、褫奪公權1年,亦可易科罰金。至於郭簡村涉嫌教唆殺人部分,法院認定構成傷害罪,但受害人撤告,郭男獲公訴不受理。

    檢察官針對賈儒龍部分提上訴,主張應適用更重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賈儒龍也上訴;檢察官另針對郭簡村的量刑提上訴,主張應判更重。高院今天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高院合議庭理由指出,賈儒龍是運用職務影響力,使中興工程顧問社等得標廠商向台電公司承包後,將部分工項分包給他屬意的廠商,是藉「低價高報」等方式套差價,取得賄賂,構成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不採信他否認犯行的辯詞,至於檢察官認定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合議庭則認為不構成。

    此外,檢察官和賈儒龍上訴強調量刑不當,檢察官認為太輕,賈儒龍認為太重。合議庭則認為,一審已經審酌過他坦認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等各款情狀,因而量處應執行5年6月、褫奪公權2年,刑度沒有濫用裁量權,認定檢察官、賈儒龍上訴無理由。

    至於郭簡村的部分,他本人沒有上訴,檢察官則針對量刑上訴,要求判更重。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已經斟酌他坦承犯罪等各式情況,量刑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審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也沒有違背公平、比例原則,相較於判刑確定的共犯業者張煌懋、許月英等人定的應執行刑,沒有過輕問題,一併駁回上訴。

    發稿 : 11:24
    更新 : 13:33(新增高院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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