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有中共解放軍背景的鎮小江以香港商身分來台,吸收我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副主任樓文卿及有「空戰英豪」美名的前上校副指揮官葛季賢當共諜,樓文卿再收受另名中共間諜劉其儒(通緝)賄賂並洩密。樓文卿、葛季賢都被起訴「助敵罪」,歷審均判無罪,但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樓文卿17年,葛季賢則無罪定讞,高院更三審今天改判樓文卿12年。可上訴。
據了解,最高法院將樓文卿部分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三審合議庭為了防逃,緊急諭知樓文卿5萬元交保,另命他配戴電子手環監控。
葛季賢在1990年7月間於新竹空軍聯軍服役時,新竹聯隊曾派出4架F-104G戰鬥機伴飛空軍的2架偵察機,差點在台海上空與中國殲八機爆發空戰,這一役也讓他榮獲「空戰英豪」美名。
更二審判決指出,鎮小江(判4年定讞,服刑後已驅逐出境)吸收樓文卿加入後,樓文卿於2009年7月到2015年間擔任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他受中共間諜劉其儒(空軍中校退役,因此案通緝)引介到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他提供空軍內部文件(部分核定為機密)幫劉其儒從事間諜活動,並收取至少4千美元、5萬台幣的報酬。
由於樓文卿在調查局訊問及檢方首次偵訊時均自白犯行,法官依據他和劉其儒的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及扣案美金現鈔等證據,認定他涉案。
更二審合議庭認定,現役軍人富有保家衛國使命,如果是基於幫助中國間諜刺蒐我方軍事情報的犯意,將掌管或持有的軍事機密或公務資訊提供給中共間諜使用,無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可以認定目的是有利於敵人,即使交付的情報並非《國家機密法》核定的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都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
合議庭考量,樓文卿交付的內部文書價值較低,而且收取的報酬不高,因此減輕其刑,判處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諭知沒收扣案的4千美元、未扣案的5萬台幣犯罪所得。
至於「空戰英豪」葛季賢部分,檢方指控他自2007年6月到2010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上校參謀官,且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及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他明知劉其儒是中共間諜,仍將經手的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標示為「密」的會議資料交付給劉其儒,涉犯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機於敵人等。
更二審合議庭勘驗葛記賢在2015年4月9日到10日間的調查局訊問錄音光碟,赫然發現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的調查官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的狀況,且葛季賢在4/10在檢方偵查的供述屬於「非任意自白」的延續,認定葛季賢在4/9、4/10的調訊及4/10的檢方偵訊內容「不具證據能力」。此外,依卷內事證,檢方無法證明,葛季賢確實在2010年2月25日交付機密等級為「密」的會議資料給劉其儒,因此諭知無罪。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樓文卿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合議庭今天認定他構成罪名,刑度則大減5年,改判12年,犯罪所得4000美元、5萬元台幣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