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泰山董座曾鬧雙包,詹景超聲稱自己才是合法董事長。資料照。泰山提供。
龍邦公司2023年拿下老牌食品廠泰山經營權,詎料前董座詹景超竟在卸任前砸36億元買下街口金科4成股權,引發泰山和街口金科的訴訟捉對廝殺,泰山新團隊一審奪得勝訴,全案上訴二審纏鬥。原本隔山觀虎鬥的詹景超,本月中旬卻突然遞狀給高院表明「撤回訴訟」,他憑什麼認定自己才是泰山合法代理人?《太報》掌握他遞狀的3大關鍵理由,其矛頭顯然全對著現任董座劉偉龍而來。
詹景超認為,一、泰山起訴未經合法代理,二、他拒絕承認沒有代理權人劉偉龍做出的訴訟行為,三、他代表泰山撤回本案起訴。
詹家已退出泰山經營權。資料照。泰山提供
主張一、泰山起訴未經合法代理理由1、泰山2023年5月31日股東會,未有效選任劉偉龍為代表人詹景超任為,泰山在2023年5月31日股東會決議選任劉偉龍為董事,再選任為董事長,不過,(訴外人)景勛投資有限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後,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1851號判決撤銷發回商業法院更一審,既然法院已經撤銷決議,有法律溯及效力,因此,劉偉龍不能當選董事及董事長,無權代理泰山提訴訟。
理由2、泰山於2024年5月28日股東會,也未選任劉偉龍為代表人詹景超認為,泰山於2024年5月28日召開的股東會,是由「2023年5月31日選任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再全面改選董事,再選任劉偉龍擔任董事及董事長。不過,股東會必須由「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否則會欠缺決議要件,做出的決議將不具法律效力。
他主張,最高法院既然已撤銷2023年5月31日的股東會決議,該次股東會選任的董事就沒有理由組成董事會,更無權召集2024年5月28日的股東會,因此,泰山股東會去年5月決議全面改選董事,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劉偉龍不能當選董事及董事長,無權代理訴訟。
理由3、泰山起訴至今都未合法代理詹景超主張,根據《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他認為,泰山的董事,到現在為止,仍然沒有經過2023年5月31日、2024年5月28日股東會的有效改選,因此,原董事及董事長的職務依然存在。泰山董事長仍為詹景超,獨立董事仍為李明輝。
針對本案訴訟,泰山沒有經過公司內部合法意思決定程序,也沒有適格的董事長或董事合法代理訴訟,訴訟要件顯然不備。
前泰山董座詹景超的矛頭全對準現任董座劉偉龍。資料照。廖瑞祥攝
主張二、拒絕承認無代理權人劉偉龍之訴訟行為詹景超認為,《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詹景超認為,本件訴訟,目前由登記代表人劉偉龍擔任法定代理人,但他有「無權代理」的狀況。因此,泰山真正適格的董事長詹景超,依據上述規定,他拒絕承認劉偉龍做出的委任訴訟代理人、起訴等訴訟行為。
主張三、泰山撤回本件起訴他主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針對本件訴訟,詹景超認為,自己才是真正適格的泰山代理人,他卻從未合理評估、討論、議定本件起訴必要性的過程。
依上述規定,以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356號判例,「不需要加蓋法人印文」的意旨,只要表明由「詹景超」代表泰山撤回訴訟即可。
街口金科創辦人胡亦嘉和泰山對簿公堂。資料照。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