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蚊拍示意圖。翻攝百度
台南市一名5歲男童遭母親與伴侶長期虐待,口鼻被膠帶封住、生殖器遭電蚊拍電擊、關陽台過夜等,也曾雙眼被矇住站上高椅而重摔受傷。一審生母與伴侶被判各9月徒刑,兩人不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原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
據判決書,蔡姓女子帶著5歲大兒子,去年4月起至7月間與伴侶同住在台南,時常以管教為由,用拳頭、不求人、鐵衣架毆打男童,還多次拿電蚊拍電擊他的手、腿部及生殖器,或是用玩具手銬銬住手、膠帶綑綁手腳等,甚至讓他在陽台過夜。
兩人也曾在矇上男童雙眼後,要求他站在疊高的椅子上半蹲,喝斥「你不要再給我偷下來」,導致男童不慎摔落、受傷。
男童被兩人虐得傷痕累累,手掌、臉、腹、背部多處瘀青,案經社會局安置,帶男童就醫,受虐情形曝光,台南地檢署對兩人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第3款之「傷害兒童身心發展」罪,各判9月徒刑。
兩人不服上訴,在二審時翻供,否認妨害幼童發育犯行,希望刑期減為6月。
不過,法官認為,兩人辯稱只是「不當管教」,但經醫師報告顯示男童情緒反應異常,符合妨害身心發展的狀態,且兩人行為與教育目的無關,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刑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