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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台灣人買淘寶從事地下匯兌挨告 3業者1掮客這個理由不起訴

    2025-06-06 08:50 / 作者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在台灣開公司的3名老闆胡可兆、王耞禕、林明宏,8年前看准淘寶網在台灣的商機,與中國的業者合謀,透過「火速科技」網站,協助無支付寶帳戶的台灣民眾進行淘寶網購,違法經營第三方支付及地下匯兌業務,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後,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各處2年徒刑,其中除了林明宏不認罪未獲緩刑,另外2人均獲得緩刑4年宣告。另外掮客黃萬芳則判刑1年7月,緩刑3年。

    新北檢在偵辦這起案件時,台北地檢署也接獲檢舉進行偵辦,當新北檢起訴後,北檢將全案併由新北地方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併案部分,無法認定涉案的銀行帳戶是4人提供,因為認為與新北檢起訴部分並無關係,退回北檢請檢察官依法處理。不過北檢調查後認為涉案的帳戶就是4人所提供,但4人涉案的部分為審判效力所及,因此將4人處分不起訴。

    本案起源於年籍不詳的中國人士「陳維國」、「施生謀」、「王東」於2017年6月前架設「TW711交易網」及「火速科技」網站,每日公布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匯率,提供台灣民眾使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微信」、「阿里/淘寶」、「泰達幣」、「QQ幣」的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及大陸地區手機、手遊、網遊、視頻等代儲值功能,用以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並以此招募會員加入。

    「陳維國」還透過管道找上台灣日月同輝公司負責人胡可兆,日月支付、正祥信長、錦龍等3家公司負責人王耞禕,以及日月支付的另1名負責人林明宏等人合作,由3人提供旗下的公司帳戶供「陳維國」使用,另外又找了掮客黃萬芳,幫忙販售遊戲點數卡供會員購買,4人在收取會員儲值後,透過地下匯兌將錢匯往「陳維國」在中國的帳戶,其中胡可兆涉案金額達3億1305萬9120元,林明宏1億8642萬5196元,王耞禕32億3142萬4715元,黃萬芳1359萬70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4人涉犯《銀行法》,胡可兆、王耞禕、林明宏各判處2年徒刑,其中胡可兆在審理中坦承犯行,合議庭給予緩刑4年,並於判刑確定後支付公庫20萬元;王耞禕也坦承犯行,合議庭也宣告緩刑4年,並於判刑確定後支付公庫30萬元;至於林明宏因否認犯罪,未獲緩刑。至於黃萬芳則判處1年7月徒刑,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於判刑確定後支付公庫6萬元。

    新北檢及林明宏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予以駁回,林明宏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今年4月24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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