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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生墜樓學校要賠! 一審免責二審「這原因」逆轉改判264萬

    2025-05-21 16:43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宜蘭某國中2020年發生張姓女學生外出墜樓事件,監察院查出,校方未做校安通報等疏失,認定宜蘭縣政府涉及督導不周因而糾正縣府,家長則對校方、校長和老師求償644萬餘元。一審判校方免賠,但二審今天大逆轉,認定校方必須負擔一半責任,判賠張女家屬264萬餘元,校長和老師維持免賠。全案可上訴。

    家長主張,張生2018年8月起赴這所國中就讀,輔導老師明知她是「高關懷學生」,卻未落實輔導機制,而時任校長也沒有負起監督責任,張生曾出現高風險異狀,但校方卻沒有進行通報及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家長指控,張生在2020年11月9日上午10點前就離開學校,但老師卻因為不知道張生是「高關懷學生」,因此發現她缺席時,未依規定「立刻通報」。此外,該國中的大門和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也無人觀看,導致全校沒人知道張生離校。張生後來在羅東某市場墜樓身亡。

    家長主張,該國中直到中午才發現張生離校,下午2點44分,有民眾將張生送往醫院急救後不治,當時距離墜樓時間已經相距3個半小時,錯失急救機會。家長認為,校方和老師們有違反義務的過失,該國中也欠缺公共設施管理,這些和張生死亡有因果關係,共求償644萬7042元。

    一審判校方及老師免賠,但二審今天判決大逆轉。

    合議庭認為,《學生輔導法》明文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等三級輔導,曾接受相關輔導的稱為「高關懷學生」;若發生自傷事件,就屬於校安通報事件,校方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在「校安通報網」通報,據規定,班導師和專任教師也有義務控管學生人數。

    合議庭認為,張生屬於「高關懷學生」,校方應依規定掌握危安狀況及出席狀況,校長卻未依照規定召開工作檢討,也未擬定日後輔導或評估及危機處置,更未通知張生的科任老師。

    合議庭指出,張生在案發當天上午10點下課後,自行離開學校,後續上課的科任老師即使發現張生不在座位,卻只有詢問同學,未即時確認行蹤及通報缺席,而校方直到中午才發現張生不在學校,顯然未盡保護義務,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張生家長求償20多萬的急診醫療費、喪葬費及功德法事費,應屬有理,另根據家長的身分、經濟能力及受到的精神痛苦後,裁准5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不過,合議庭認為,張生當天是「違反校規」離校,而家長對張生也具有保護和教養義務,根據張生在案發前5天的病歷記載,當時張生具有身心高風險的跡象,家長讓張生上學時卻沒有告知校方,也是損害發生或擴大原因之一。

    合議庭綜合審酌後,認為家長應負擔自己和張生的50%過失責任,校方則負擔50%責任,核算校方必須各賠償父母125萬元、139萬4213元,總額共264萬4213元。不過,校長和老師仍維持免賠。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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