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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年度考績「吃丙」怒告地檢署 更一審逆轉敗原因曝光

    2025-03-13 23:26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度的職務評定被打「丙」(未達良好),和宜蘭地檢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認定,宜檢處分前沒給劉憲英陳述機會,處分有程序瑕疵為由判宜檢敗訴,宜檢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程序瑕疵已在復審階段補正,因此將全案發回北高行。北高行更一審今天逆轉判劉憲英敗訴。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宜檢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參酌劉憲英學識能力、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全面評核等,考量劉憲英2019年度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全署第二高,屢經當事人陳情其開庭,訊問態度不懇切,時而對同仁大聲相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的規定,認為評核「良好」顯然不適當,因此報請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將其2019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合議庭審酌,本案沒有法定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錯誤,也沒有無關事件的考慮或越權、濫權的狀況,符合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

    合議庭也表示,原處分雖然沒記載理由,也沒有給劉憲英陳述機會,但宜檢在做成處分後幾天後,已將理由和法令依據交給劉憲英簽收,劉收下後利用「復審」救濟,並在復審書中提出不符事實之處及法律意見。宜蘭地檢仍決定不依照復審請求處置而提出答辯書,更附上辦案成績清冊、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及政風室陳情紀錄單等。

    合議庭指出,原處分做成前縱使有上述程序瑕疵,事後也都在復審程序中補正,原處分沒有違法,復審決定維持,並沒有不合法之處。


    劉憲英為宜檢的實任檢察官,宜檢2020年初召開第一次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評會)討論後,決議將她2019年度的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經法務部核定並經銓敘部審定後,劉提出行政訴訟。

    劉憲英主張,宜檢在處分前沒讓當事人陳述,也沒有檢附具體事實及法令依據,其在2020年6月22日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後,檢方才交待理由是「該年度內屢經當事人陳情她的開庭態度,而經調相關紀錄,確有此情,於署内對待執勤同仁時有大聲相對之事實。再參其辦案成績均低於全署標準值。」

    劉憲英認為,上述內容太空泛不具體,而且復審決定書記載的陳情案件只有3件,相較她全年度受理的偵查案件和開庭次數,恐怕沒達到「屢經當事人陳情」的程度;至於開庭內容因個案不同,能否評價「不良好」仍有疑問。此外,根據宜檢同年度的起訴數字,判無罪確定的案有214件,她雖有28件,但無法確定案件是否屬於同年度列入計算的案件,因此可能出現不公平的狀況。她也認為,雖然她的辦案成績是倒數第2名,況且只拿辦案成績來論斷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實在有失公允。

    劉憲英向北高行提出行政訴訟,原審判決認定,宜檢做成處分前,確實沒有給予劉憲英陳述,這個程序瑕疵,不會因為她在復審書中陳明理由而補正,認定處分違反正當程序,據此判劉憲英勝訴。

    不過,檢方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成功,最高行廢棄原判決,將全案發回北高行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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