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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88會館案!檢察官黃錦秋被判「降轉檢事官」 法務部「這理由」上訴

    2025-03-13 22:55 / 作者 侯柏青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中)接受檢評會約詢。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現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涉嫌與同仁出入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經營的88會館及涂誠文私人招待所免費續攤,上月遭懲戒法院重判免職,命其改任檢察事務官。不過,法務部主張「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另考量黃錦秋不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檢察事務官資格,無法執行判決,今天向懲戒法院二審提出上訴;而黃錦秋不服判決,已表明會上訴。

    根據法務部、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的意旨,黃錦秋涉有3大違失。一、她在2020年1月17日晚間出資宴請案外人檢察官王涂芝及政風室同仁聚餐後,率同仁前往88會館設置的KTV免費續攤。二、她在同年7/10宴請王涂芝及共事警察聚餐後,再率同仁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免費唱歌聚會。三、她在違失行為曝光後狡賴,並於2022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已經承認前往的王涂芝改口,意圖卸責。

    職務法庭認定,黃錦秋以檢察官身分調任警政署政風主任,應審慎查證場地妥適性,卻輕忽放任同仁提議前往,還讓同仁安排無償使用場地,導致觀感不佳,影響社會對於檢察官公正的信心;而黃錦秋的違失情節重大,審理階段卻做出與事實不符的抗辯,顯然失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因此認定她不適任檢察官,決定判決免職,另命其轉任檢察事務官。

    不過,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4條規定,檢察事務官有4種資格限制,例如1、經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2、通過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3、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3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4、具有公立或經立案的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3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法務部仍主張,必須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除檢察官職務,同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此外,經人事單位研議後認為,以黃錦秋目前的狀況,並不符合轉任檢察事務官的法定資格,判決沒有執行可能性,綜合以上考量後,決定具狀上訴懲戒法院二審。

    不只法務部要上訴,黃錦秋本人同樣也不服判決,她上月聆判後就表明「上訴到底」。黃錦秋曾向記者強調,同仁續攤都有付錢,而且招待所本來就有營業登記,並非被列管的不當場所。她更質疑,懲戒法院未傳喚證人就做這樣的認定,她非常不服氣,她哽咽透露,本案「水很深」、「我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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