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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控他和富商「不當交際」!前最高行院長求償600萬 官司一路輸到底

    2025-01-17 12:20 / 作者 侯柏青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右)曾接受前司法院長賴英照頒獎。翻攝司法周刊
    監察院認為,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期間,和佳和集團富商翁茂鍾有私誼而未迴避審案,還和翁吃飯打小白球,收補品和襯衫,對他提出彈劾。林奇福認為,彈劾報告和新聞稿不符事實,毀他一生清譽,要求監院國家賠償600萬元、刪新聞稿內容及登判決文。未料,林奇福一、二審都吞敗仗,他上訴最高法院也遭駁回,全案定讞。

    台南聞人翁茂鍾長年邀宴120多名檢察官、法官,還把行程記錄在27本筆記本裡,成為司法界避之唯恐不及的「死亡筆記本」。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百利案(和翁茂鍾有關)上訴第三審期間,分案法官一開始是楊鼎章,該案於2001年5月2日收案至2001年11月1日評議並結案,審判長為林奇福庭長,受命法官為李彥文。依翁茂鍾筆記本記載,2001年5月30日下午,翁茂鍾曾拜訪林奇福。2001年6月4日,翁茂鍾二度拜訪他。

    監院認為,林奇福未迴避承審庭長的身分,數度和翁茂鍾見面,足見翁茂鍾在司法界人脈之豐厚。

    但林奇福主張,依照監察院調查報告,翁茂鍾獲悉百利案上訴的時間點是同年5/30,但最高法院的分案日為6/4,足見翁茂鍾知道消息時,他還不是承辦庭長。

    百利案當年6/4才分案

    林奇福認為,百利案是5/2繫屬最高法院,審查法官為劉福聲,該案審查未結後,依「保密分案」程序分給民事第三庭李彥文法官審理,分案日為6/4,李彥文於11/1結案。他認為,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石木欽告知翁茂鐘的時間點(5/30),最高法院當時尚未分案,他不是承審庭長,監察院調查不符事實。
    他也主張,最高院當時將案子用「密件」形式送給承審法官收受,沒有經過庭長,在承審法官提出評議前,他不可能知道案子是哪一股辦的,監院內容不符事實。林奇福說,他從未跟翁茂鍾不當飲宴,監察院卻憑空指責「其後也繼續接觸飲宴」,嚴重侵害他的名譽。

    他也說,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及洪佳濱法官在法官論壇的聲明,可以發現,翁茂鍾直到2001年8月11日都還不知道案件分給李彥文,翁茂鍾還向神明「法主公」擲筊,依神明指示認為,案件將分給與洪佳濱很熟的法官手中,翁茂鍾因此還趕赴洪佳濱住處請教。他要求監院國賠600萬、登判決文及刪除新聞稿中有關他的文字。

    不過,一審認為,監察院本於職權調查、公布的報告及新聞稿,屬於合法、正當的公權力行使,而且沒有故意捏造或有重大過失,至於保密分案制度是最高法院內部狀況,不能推論監院沒有合理查證。

    而且,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新聞稿乃是依照直接或間接證據形成確信,並沒有故意不實捏造或有重大過失不知其真偽的狀況,沒有侵害名譽權。至於當時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外部人難以掌握明瞭,不能據此就認定監察院未盡合理查證。一審因此判監院免賠。

    林奇福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監院依職權製作調查報告,報告裡的部分事實陳述不脫主要事實,相關的評論意見也關乎公益,而懲戒法院也認為林奇福有懲戒必要,只是超過追訴權時效而已。合議庭因此駁回上訴。

    林奇福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支持原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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