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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師辦「鑑證」幫助吸金獲緩刑 她上訴二審「這原因」減1個月

    2025-01-16 14:50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推出露營車、土地開發投資方案為由吸金19億元,被依《銀行法》判刑8年6月定讞,另依詐欺未遂罪判10月。台北地檢署查出,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等3律師辦理契約鑑證方式協助吸金,將3人依幫助犯起訴,一審判江1年2月、葉2年、魏1年11月,均緩刑;江、葉撤回上訴,魏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原來的量刑因子有變,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另支付公庫50萬元。可上訴。

    調查指出,吳國昌自2005年起擔任中信昌實際負責人,決議由公司推出「露營車售後租回」、「嘉義、金門旅館預定地售後租回」等投資專案,對外約定每年12%(2010年8月調降為9.6%)等高額紅利吸金,當時銀行公告利率僅為1%、1.445%。吳國昌大肆吸金超過19億元,最後被判處8年半,另依詐欺未遂判10月。

    檢方查出,江東原、葉大慧和魏君婷是法律專業人士,應該可以知道這些投資專案的契約是在收受存款並給付高額報酬,卻在短期內辦理數百分及上千份契約鑑證。江東原從2009年9月到2010年12月間、葉大慧自2009年3月到2013年5月間、魏君婷從2010年12月到2013年12月間,和吳國昌約定每份契約收取1000元報酬,大批辦理律師鑑證或見證。吳國昌及所屬業務員對外宣稱有律師背書,投資收益有保障,藉此對外吸金。

    一審認定江東原鑑證份數236份、鑑證契約金額8662萬5千元;葉大慧份數1299份、鑑證契約逾4.6億元;魏君婷份數856份,鑑證契約逾4.1億元。一審判江東原1年2月、緩刑3年,並在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40萬元;葉大慧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60萬元;魏君婷1年11月、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55萬元。3人均上訴二審,但江東原、葉大慧撤回。

    合議庭認定,魏君婷辦理鑑證的契約共852份,總投資金額達4億989萬元,收取的報酬為10萬7000元。她雖然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害人的證述,可以認定律師辦理「鑑證」的目的,是對外宣示契約的適法性無虞,藉以博取投資人的信任,對吸金產生助力,其辯詞並不可採。

    不過,合議庭認為,她在審理時已將犯罪所得金額繳付國庫,量刑因子有變,因此撤銷改判,審酌她並非投資案的規劃及主導者,未參與吸金及依比例收取報酬,犯罪所得甚低,因此減刑改判1年10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4年,支付公庫的金額則下修為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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