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來在週邊及遠洋海域連續發生4件船舶急難事件,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昨天(3/28)表示,該會在「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增訂積極行動條款,規定72小時以內最大安全航速可以到達的海域範圍,考量海巡量能與海象,可不受國際救援SOP就近有效原則的框架,在第一時間就優先派遣艦艇,同步救援。
管碧玲28日透過臉書向外界說明「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草案將在宣導後生效。
管碧玲指出,這半個月來有四件船舶急難事件,其中有三件是遠洋的「區外急難事件」,包括印度洋模里西斯海域的聯昇發案、太平洋公海的昇豐128案、石垣島海域的新長發88號案、彰化外海失火的獅子山共和國船舶案。
管碧玲表示,修正草案有兩個主軸,一是增訂更積極作為的條款,在相當條件下,海巡署將與國際救援同步啟動救援行動;二是為使國際搜救更符合專業與合理的效率,增設因應情勢條件的救援計劃調整機制。
管碧玲表示,遠洋海難的救援原本就有依據國際分工的SOP,船舶急難時,以「就近有效」「人命優先」的原則,由各責任區負責國家的搜救中心結合海上的「船舶互助」機制進行救援工作。
不過,管碧玲直言,在面對家屬的期待下,台灣海巡署救援工作,往往在國際分工與專業之外,仍需面對政治及社會因素的挑戰。當政府第一時間依據就近救援的國際分工進行救援時,常常必須面對「為何不派船出去?」的輿論。
因此,管碧玲認為,若台灣能在第一時間啟動參與,搜救可以更有效率。海委會對「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增訂積極行動條款,規定:「72小時以內最大安全航速可以到達的海域範圍,考量海巡量能與海象」,在這些條件都允許的情況下,可不受國際救援SOP就近有效原則之框架,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優先派遣艦艇,同步救援。
管碧玲表示,修正草案也增訂勤務調整的規定。由於海難事件搜救勤務往往延續一段時間,持續搜索之後,當未有具體新事證、或經研判失去搶救生命的可能性等,新的規定授予變更或延長搜索行動的決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