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三灣鄉長溫志強,被查出任職期間經辦大小標案時,以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價格收賄,前後涉及129案,他還向有意應徵清潔隊的親友收賄「賣官」,共得手1289萬餘元。懲戒法院痛批他違法亂紀、有愧國家和選民託付,決議將他撤職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根據檢方追查,溫志強多次利用督導公共工程機會向業者收賄,每案收賄數萬元到數十萬不等,大小案件無役不與,涉賄案件包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光電系統標租、LED工程案等,另涉及護航三灣鄉內工程圍標。他更兩度利用公所招募清潔人員時「賣官」,向親友收賄45萬、60萬元不等。
為了逃避司法追查,他將賄款存入媽媽和兒子的帳戶洗白,再以贓款和友人合資炒作土地,吃上洗錢罪。檢方統計,他歷年來不法所得達1289萬8100元。溫志強案發後已繳回不法所得,檢方依貪汙罪起訴,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監察院年初全票通過彈劾,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
懲戒法院開庭時,溫志強大方坦承收賄,但他辯稱:「當時被查扣的時候我都沒有做筆記,所以這些小型工程的部分都是根據廠商提供的資料,我回去也無資料可供查對了,所以我就『概括承受』。我沒有意見」,他還透露,「那些小型工程是地方廠商講好回饋8%的紅利給我」。
至於人事案的部分,他強調都是對方主動找上他,「這2個人事案的部分就這麼剛好只有1個人來報名而已,沒有其他人來應徵。不然其他案子是要看評選分數決定人選的。我並沒有指示評選委員要錄取誰。是有人要準備退休了就有人主動來找我,至於金額多少是看他們自己塞多少給我,不是我主動開價索取的。……一般行情價多少我不清楚,我也沒有跟他們討價還價」。
懲戒法院認為他違失行為明確,認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痛斥他竟利用職權索賄中飽私囊,有愧選民和國家託付,合議庭也認定,洗錢和賣官的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重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