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又一樁!以往國民黨職或附隨組織職員轉任公職,年資和退休金合併計算,立法院2018年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各單位追討「黨職併公職」退休人員溢領款項及優存利息,引發退休政務人員和公務員提告,案件承審法官認為部分條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損害財產權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合憲」。
此案共有5組法院法庭(法官)提出8件聲請案,主張《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中,關於退職政務人員連帶返還溢領款(含退休金與優退利息等)以及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款部分,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等。
不過,大法官考量,當年考試院發布社團專職人員併計公職人員年資的制度,是國民黨為滿足其一己政黨利益,利用「以黨領政」之優勢而推行之違法政策,在考試院首次許可採計任職於救國團之專職人員年資後,國民黨及其所設立或發展之各社團也陸續主動請求「比照」救國團專職人員辦理。因此,牽涉的社團本身亦為破壞公職人員退休(職、伍)制度之協力(參與)者,自然沒有可歸責,而且也沒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問題。
大法官強調,黨職並非公職,立法院立法通過該條例,是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具有匡正過去黨國體制下,政黨違反憲政秩序所造成之不法結果,使國家在民主轉型後,得回歸正常之憲政軌道,並於民主化後重新評價該等不法結果,以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之覆轍,立法目的屬於「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也認為,考試院1969到1983年發布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函令或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並沒有法律依據,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重大瑕疵,依該函令或要點而取得退休金等的社團專職人員,已牴觸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因此沒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而且條例對於必須連帶返還溢領款的退職政務人員也有下限規定,已避免有個案過苛的情形,因此不違反《憲法》財產權、信賴保護等原則。
此外,大法官認為,該條例是為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國家在民主轉型後落實轉型正義時,最容易碰到的障礙就是舊法制訂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我國雖於1992年12月全面改選第2屆立法委員,但威權統治時期主導國家統治權力之政黨,仍長期在立法院占有多數席次,難以期待立法者於1992年民主轉型初期,就針對當年「黨國時期」執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獲得之不當利益,予以重新評價,並立法匡正。直至2016年1月16日選出第9屆立法委員,國民黨才首次喪失立法院主導地位,讓轉型正義的立法得以大力推動。
依我國漸進式民主轉型的特殊歷史背景,如果不能就新的立法權利行使期間訂出特別規定,很難實現轉型正義,考量該條例追求重要特別公益,可認定不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法安定性要求。
憲法法庭指出,本判決主文第1項、第3項至第5項及其理由,由大法官詹森林主筆;主文第2項及其理由,由大法官謝銘洋主筆。
該條例生效後會影響多少人?根據銓敘部資料顯示,經過重新核計,共有225名公務人員黨職併入退休年資,經查有208名公務人員、17名政務人員有溢領情況,政務人員計溢領3405萬6569元、公務人員溢領1億8531萬元,政務官溢領部分已繳回完畢。
至於因「黨職併公職」遭追討溢領而提告的前政務官不少,前監察委員黃肇珩被追討543萬餘元名列第1名,而考試院長關中被追討351萬多元、前僑委會委員長焦仁和被追討220萬9443元、前外交部長胡志強被追討163萬9777元,他們均提行政訴訟告銓敘部。其中,台北高等行政院曾以銓敘部送達處分書超過1年時效為由判關中、焦仁和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發回北高行重審,而胡志強則是一路敗訴定讞,黃肇珩仍訴訟中。
除了政務人員以外,關於公務人員溢領與執行情形,依照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華救助總會、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7社團)負「單獨返還責任」。
依銓敘部統計資料所示,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社團應追繳金額共1億8448萬元,僅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尚未返還(1億1691萬元),其餘社團均返還完畢。
15:31發稿
18:11更新(新增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