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運瓦斯桶的彰化員林市江姓男子涉嫌毒駕肇事,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示意圖,Unsplash
彰化縣員林市39歲江姓男子5月30日開著載運瓦斯的貨車毒駕肇事,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重新審理,地院今(6/8)重開羈押庭,裁定對江男預防性羈押。
彰化近日連續發生2起疑似毒駕案件,檢方均向法院聲請羈押,最終均裁定無保請回,輿論譁然。彰化地院特別澄清,承辦法官是依據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本於職權所為判斷,裁定結果不應解讀為法院與檢察機關之對立,或對於毒駕行為的縱容。
本案被告江姓男子是瓦斯行員工,5月30日上午10時許駕駛小貨車運送10桶大型瓦斯桶,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時撞上路旁汽車,還差點波及參加廟會的民眾。警方到場發現他神情恍惚,施以唾液快篩檢測,呈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在車上查獲依托咪酯電子煙。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出,江男運送瓦斯桶為業,卻反覆施用毒品,且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毒駕等前科,又罔顧毒駕危害性,向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地院法官認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江男因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而肇事,且無法證明他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無保請回。
檢方不服,本月1日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5日發回原審,理由是江男是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非全然無疑。彰化地院今重新開庭審理,裁准預防性羈押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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