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雖然擴大租金補貼,但房東有被追稅的疑慮,房客也有被漲租的壓力,使得租金補貼申請件數不如預期而延長。為了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內政部今(15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社福團體可以成為合法的「二房東」。
內政部表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民眾實際的租屋狀況,本次修法放寬公益出租的態樣,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強調,本次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讓房東放心的成為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說,近三年來,全台公益出租人已突破10萬人,政府感謝且肯定這些房東願意將房屋出租給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而政府也提供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內政部重申,本次提出《住宅法》修正草案,鼓勵更多房東一同「用好房、做好事」,並創造房東能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