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一名陳姓當舖業者為追討借款,率人前往債務人住處討債未果,竟將印有債務人夫妻身分證正面影本的紙張張貼在住家鐵捲門,並註記「欠錢還錢」等字樣。債務人報警提告後,橋頭地院認定陳男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侵害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決定權,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經營當舖,因借款給林姓男子及朱姓妻子,因而持有兩人身分證資料。由於夫妻二人借款到期後未清償,所簽發本票也未兌現,陳男為追討債務,於去年7月23日偕同綽號「嘉明」、「瑞仔」等人前往兩人住處催討。
不過,陳男到場後未能見到林、朱夫妻,竟將印有兩人身分證正面影本的紙張張貼於住家鐵捲門,並在紙張上註記「欠錢還錢」、「XXX欠錢還錢」等文字,將兩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照片等個人資料公開揭露。
隔日陳男再次前往討債,仍未見到債務人,又再度張貼相同內容文件。林、朱夫妻發現後認為個資遭違法公開,向警方報案提告。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陳男雖與告訴人間存有債務糾紛,但應循法律程序或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卻逕自將債務人身分證資料公開張貼於住處外牆,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取得相關個資,已侵害告訴人隱私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
法院審酌,陳男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給予適度賠償,難認有積極彌補損害之作為,綜合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情狀,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