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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不讓小玉減刑!鄭家純拖到「他確定入獄」才和解 討犯罪所得結果曝

    2026-05-12 20:00 / 作者 白廷奕
    鄭采勻被網紅小玉盜臉做謎片,聲請發還數百萬賠償卻遭駁回,她發聲批評高院裁定。資料照。陳品佑攝
    網紅「小玉」利用深偽軟體(Deepfake)把高雄市議員黃捷、網紅鄭采勻(原名鄭家純)等上百名女性的臉換到謎片上,海削上千萬元,被判入監6年4月確定。鄭采勻原本拒絕原諒小玉,後來同意以數百萬元和解,據了解,她一直拖到小玉被判刑確定才和解,目的是不讓小玉獲得減刑機會。鄭采勻日前聲請從扣案的犯罪所得中發還這筆錢,被檢察官拒絕,她陸續聲明異議、提抗告,但高等法院認為,鄭采勻並非直接受到財產損害,裁定駁回。可再抗告。

    鄭采勻接受《太報》採訪時批評裁定,她表示,這是台灣第一例用Deepfake大規模牟利的案件,如果法院如此認定,那麼不只是她,所有的被害人都將無法從扣案的犯罪所得獲得賠償,恐怕只會加劇換臉犯罪者的惡念。

    百萬網紅小玉(朱玉宸)被判6年4月確定,已入監服刑近2年。資料照。侯柏青攝

    調查指出,小玉與助理莊炘睿於2020年起,陸續盜用不少知名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的影像,拿來與日本AV女優的色情影片合成。兩人在推特、Youtube成立粉絲團及頻道,發布換臉宣傳短片,招募網友註冊會員及購買。據檢方統計,從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被警方查獲為止,小玉等人共謀利1338萬4766元。包含黃捷、鄭采勻、「性學博士」許藍方及許多直播主都受害。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小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共119罪,每罪判5月,合併執行5年6月,得易科罰金198萬元,扣案的犯罪所得465萬2000元、未扣案的743萬2766元均宣告沒收。

    檢方上訴後,二審高院認定小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其中38罪各判7月,另有36罪各判6月,改判5年不得易科罰金之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三審駁回定讞。法院裁定應合併執行6年4月確定。

    鄭家純在小玉換臉案也受害,日前向地檢署聲請發還賠償金。取自鄭家純臉書/IG

    全案一審首度開庭時,小玉當庭鞠躬道歉認罪,表示願與所有被害人和解,作為被害人之一的鄭采勻,則透過律師發布聲明嚴正拒絕。

    當時的律師聲明指出,能否獲得被害人原諒並達成和解,將直接影響小玉的刑度,但再多的和解金都沒辦法彌補所有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了避免和解金曝光,會遭有心人嘲諷「原來某某某出道拍片不過就是這個價碼而已」,導致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因此鄭采勻拒絕和解。

    據了解,為了不讓小玉獲得減刑機會,鄭采勻在小玉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始終拒不和解,一直拖到小玉被判刑確定、要入獄服刑時,才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同意以數百萬元和解。不過,小玉當時雖稱認罪,也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他名下卻沒剩多少財產可供賠償。因此,鄭采勻轉而從扣案的犯罪所得中聲請發還這筆錢,但檢察官拒絕,鄭采勻聲明異議又遭駁回,遂向高院提起抗告。

    鄭采勻2022年透過律師發布聲明,拒絕與小玉和解。取自鄭家純臉書

    鄭采勻2022年透過律師發布聲明,拒絕與小玉和解。取自鄭家純臉書

    不過,高院認為,《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是為了回復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不是用來清算當事人的全部民事法律關係。所謂的「發還被害人」則是指因為刑事不法行為遭受直接財產損害的人,因此,只有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得的犯罪所得,例如失竊贓物或詐騙贓款,才是應該發還被害人的財產。

    高院指出,小玉的扣案犯罪所得456萬2000元,來源都是經營換臉粉絲團賺取的會員費,並非直接從鄭采勻手中得來的贓款,因此鄭采勻不能請求發還。高院認定,檢察官拒絕發還、新北院駁回聲明異議都沒有違誤,駁回抗告。本案仍可再抗告。

    鄭采勻受訪時強調,像小玉這類從事換臉犯罪的人,其心態就是覺得女性好欺負,認為「反正也不是真的強暴」。她批評法院的裁定「太荒唐」,可能會助長加害者的氣焰,讓犯罪者以為,透過換臉犯罪賺來的錢,頂多只會被國家沒收,而被害人連從犯罪所得中獲賠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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