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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為女兒借廁所遭拒 失控父親踢門罵爛店、遭判刑3月

    2022-08-01 17:46 / 作者 陳毅龍

    王姓男子去年2月因女兒內急,跑到牛排店借廁所,店員表示疫情期間不外借,於是王男就買了一瓶可樂,讓女兒進去上。沒想到,王男離去時,竟直接用腳踢電動門,並辱罵「爛店」。一審依毀損罪判刑3月,二審維持原判刑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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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為女兒借廁所遭拒,結果父親失控踹壞牛排店電動門。取自PAKUTASO




    判決指出,電動門的電子零件因王男這一腳而遭損壞,電動門因此無法正常開關,店家因此提告並求償3萬元維修費,檢方也依毀損罪起訴王男。



    訊問期間,王男稱自己是「用腳觸碰」電動門,不是用腳踢電動門,否認有毀損之故意,並稱電動門之毀損與其當日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經檢方調查,餐廳的櫃台小姐有解釋因為疫情期間,門口有貼公告廁所不外借,只有店內消費客人可使用廁所,於是王男就買1瓶15元可樂,過程中一直刁難櫃台小姐。



    調閱監視錄影器也可看到,王男左手持手機講電話,大聲辱罵「幹,爛店」,右手拿起櫃台上之玻璃瓶可樂朝店門口走去,之後抬起右腳踢向電動門,又在店門口將右手手上之可樂瓶丟向人行道後,經路人不滿回罵為什麼要丟東西,王男才向路人致歉,轉身走回店內。因此認定,王男非「用腳觸碰」,而是確實有踢門舉動。



    根據判決,一審認為,雖配合政府新冠肺炎疫情措施,而不便外借廁所,但店家也非不通人情,於王男購買可樂後,便同意讓女兒入內使用廁所,但王男不知感謝店家前開通融之舉,反而辱罵店家、踢壞電動門,甚至還無視監視錄影器拍攝清楚之客觀證據,堅持不願賠償店家損失。



    因此一審依毀損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王男不滿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但王男仍依舊否認犯罪,故日前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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