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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耀輝蒙冤30年再審無罪!高院點「指認、測謊」2瑕疵:只能證明有人被砍

    2026-04-29 13:47 / 作者 白廷奕
    蘇耀輝(左3)今再審獲判無罪,高院指出「指認、測謊」證據都有瑕疵。謝亞庭攝
    男子蘇耀輝被控於1997年戴「全罩式安全帽」砍傷詹姓夫婦,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定讞,他喊冤近30年,高等法院今(4/29)日再審改判無罪。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的主要憑據是指認、測謊及病歷等旁證,但頂多只能證明詹姓夫婦遭人砍傷。合議庭認為,警員讓夫婦倆進行的指認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的瑕疵,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也有問題,沒有客觀事證佐證蘇耀輝犯案。檢察官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1997年11月27日清晨,蘇耀輝因不滿詹男檢舉違建,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不詳男子到詹男住處電梯前埋伏。詹男出門後遭蘇耀輝持短刀攻擊頭部,發出喊叫,詹妻潘姓女子從屋內跑出來搶救,頭部同遭攻擊,蘇耀輝與同夥則逃逸。警方循線查獲蘇耀輝,他始終否認犯案,最高法院於2005年仍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定讞。

    本次承接再審的高院合議庭指出,本案未扣得安全帽、兇刀、血衣、指紋與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而檢察官起訴蘇耀輝的主要憑據,是詹姓夫婦的指認、蘇耀輝的測謊結果、承辦警員與鄰居的證詞、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等間接證據。但合議庭認為,這些間接證據只能證明詹姓夫婦遭人砍傷,無法證明兩人指認可以採信,也無法佐證蘇耀輝犯下本案。

    蘇耀輝今獲判無罪,在庭外發言時忍不住又哭又笑。謝亞庭攝

    合議庭解釋,承辦警員於案發後曾讓詹姓夫婦進行指認,但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而有瑕疵,且原審承審法官雖然在案發地點及法庭上對詹姓夫婦的指認進行「勘驗」,但因勘驗對象是對「證人的主觀記憶」,證據調查不合法,因此不能作為佐證蘇耀輝犯罪的補強證據。

    此外,調查局調查員雖然曾對蘇耀輝進行測謊,合議庭也認為,這份設謊鑑定及圖譜判讀存在「明顯重大瑕疵」,結果不能採信,因此也不能佐證蘇耀輝有罪。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起訴事實缺乏客觀事證可佐證,原審法院沒詳加審酌、勾稽比對並爬梳事件發生的脈絡,就判蘇耀輝有罪,有所違誤,因此應撤銷原判決另作無罪諭知,以顯示法院的審慎判斷。

    本件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受命法官林孟皇。檢察官可上訴,蘇耀輝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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