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的少女遭虐殺焚屍案,因秘密證人檢舉查出4人犯案,1人潛逃國外,其中潘子鑑、陳諭詩二審判14年6月,案發時未成年的陳姓女子判刑14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87年12月間,年僅17歲林姓少女在潘子鑑等人經營的檳榔攤工作,當時服役中的潘男有吸毒習慣,他擔心遭林女檢舉,又懷疑林女侵吞公款等,竟夥同女友陳諭詩、友人吳昶弘及當時未成年的陳姓女子等人,將林女囚禁在檳榔攤2樓房間內凌虐。
潘男等人被控毆打林女及持棒球棍、開山刀砍殺林女致死,事後將林女屍體棄置桃園平鎮路旁草叢,還購買3桶汽油點火焚屍。因焚屍現場附近沒有監視器,林女身上找不到證件,也沒有家屬出面指認,全案陷入膠著,檢警採集林女去氧核醣核酸(DNA)建檔後,以無名屍下葬。
全案直到108年間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警方循線找到林女的家屬比對DNA,查出無名屍就是林姓少女,重啟偵辦,才查出4人犯案。
檢警偵辦期間,吳男潛逃國外,目前通緝中;陳姓女子因涉案時未成年,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潘子鑑、陳諭詩。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潘子鑑、陳諭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潘子鑑、陳諭詩僅因細故虐殺少女,手段凶殘、惡性重大,考量2人犯行分工及犯後態度,行為時年輕、思慮欠周,且案發至今逾20年等,改判2人各14年6月徒刑。
陳姓女子部分,一審考量她因懷疑林女喜歡她的男友而心生不滿,加入行凶行列,依殺人罪判刑14年8月;二審審酌陳女行為時年紀尚輕,此案非居於主導地位,犯案情節較潘男情侶檔為輕,改判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