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救護車的防止濫用方式,要求使用到搜救資源的登山者付費,應當是個可行方向。但是,你聽過多少人搭救護車要付錢?
幾乎沒有,對吧。因為你真正仔細去看法律規定,救護車的收費不是很高,但是政府卻得找包含醫師在內很多人一起在事後開會,才能決定要不要開單補收這筆費用。這就是典型「稽徵成本」大於罰金本身的狀況,很多時候公務員不想找自己麻煩,就算了,放過這些濫用救護車的民眾。
登山者若濫用搜救資源尤其是直升機,收費金額比較高,「稽徵成本」確實比較有機會小於罰金。但是面對高額罰金,有權力決定的人反而更遲疑了,尤其是被抓來提供專業意見的醫師。醫師的困擾是,他受的訓練是醫學,工作是要處理病人的疾病,可是現在卻被叫來當法官,決定病人的動機是不是惡意濫用。
而就算是當法官,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病人確實在要求搜救資源的當下,是有可能需要它的啊! 醫師的職責並不是維持社會公正,而他說的也是真話,確實都有機率,沒有誰能百分之百確定。於是,絕大多數的案子都無法確認為濫用,因此免罰。
實務上,這個所謂的行政罰,並不是真正希望收到很多錢來挹注政府支出,法學原則裡,行政罰其目的本來就只是為了嚇阻民眾做出太誇張的濫用行為。
即使效果有限,我還是希望針對濫用搜救資源的登山者,設計一套懲罰的機制,以避免少數老鼠屎敗壞多數登山者的形象。但實際上,要立法卻有困難,第一個問題是行政單位的區分。社會大眾對於各地方政府消防單位的人力被濫用,是比較無感的,大家痛恨的問題是昂貴的直升機被濫用。然而,直升機歸空勤總隊管理,那是個人力很少的中央單位,他不想要處理這一點點罰金。
第二個問題是公平性,登山者濫用直升機要收費,那海上事故呢?離島醫護案呢?山區工程呢?若想維持公平,那就不能只針對登山活動,而全面收費這個潘朵拉盒子一開,文書業務量就暴增了。所以空勤總隊的態度是,他們不會主動推這種只針對登山搜救的使用者付費法案,那是歧視登山活動,也是自找麻煩。
這是台灣獨有的問題嗎?那國外又是怎麼做呢?有很多人寫文章說國外的搜救都是使用者付費,我坦白說句不客氣的,他們錯了,法國就不是這麼絕對啊,我就知道一個案例是免費飛了幾趟直升機進行搜索,根本沒有問保險,也沒有要求家屬付費。
或者我們看美國,各地也有不同的想法,有些地方堅持不搜救收費,以避免需要的人不敢講,有些地方就是依賴商業保險。只看到某地區的制度,就斷言全世界都是那樣做,其實也是以管窺豹,並不可取。外國的月亮再圓,我們還是要自己決定一個可行的方向,更何況外國根本也是搜救收費與不收費各種想法都有。
另外還有一個很根本的問題,山域的事故有一種是失聯,不知行蹤,這種事故需要發動搜索。但是,搜索服務的使用者是誰?失聯失蹤的人嗎?若講使用者付費,你也應該要問一下他同不同意付費吧,可是他失聯失蹤了你問不到啊!或如果那是必要費用,你可以直接做了再跟他拿。但是山區那麼大,找哪裡找多久是必要的?找哪裡是不必要的?這種狀況我們應該要像雇用偵探一樣,引進一個所謂「委託人」的概念,是誰要求要找的,那就是由他來決定什麼是必要的支出,也是由他來付錢。
不過話說回來,在事發當下,家屬擔心失聯失蹤的人遭逢意外急需救援,真還能堅持「委託人付費」嗎?請問政府單位有誰能夠冷血地說那一句:「您能拿點錢出來嗎?沒錢我們不能幫忙。」
政府還是要有人道立場,不能見死不救,這樣才有統治的正當性啊! 我們確實該避免家屬堅持死要見屍,無窮無盡地要求政府投入人力搜山找屍體,那確實是一種搜救資源的濫用。可是在第一時間,政府總是該免費幫忙找一段時間吧?
我也認同政府在這方面的角色應該縮限,報案幾天後就轉交給民間團體,改成先跟家屬談妥收費再去執行搜索。我甚至主張這樣的規則可以明文寫入法律。
下次若您看到山域事故的新聞,底下又有人留言說用到搜救資源的登山者應該「使用者付費」,或許您可以再回頭想想我在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這許多問題與思辨。
這世界,從來都不是黑白二元那麼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