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速立法的進展,在2007年將較有爭議的代孕議題與人工生殖脫鉤,訂定了人工生殖法,在去年代理孕母的修正草案,也遞交立法院一讀,也引起了軒然大波,究竟代理孕母相關的法案有什麼爭議,為什麼會延宕至今。
無獨有偶的,在代理孕母的修正草案一讀通過後,國際上與國內也有許多相關事件發生,例如中國藝人鄭爽在美國代孕兩子,事後卻棄養;近日也有性別重置網紅引發的生殖爭議。
有身心科醫師認為,這是想受孕卻不得其門,導致類似妄想的身心疾病,同時也有人在探討人工子宮的相關資訊,但受限於科技限制,最終目光又回到代理孕母這個議題身上,寄望能透過代孕解決相關爭議。
傳統觀念中,對親生小孩的執著,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收養的可能性,但從基因來看,無論是父系還是母系,隨著每代繁衍的遞減,祖先在基因相似度上,其實與陌生人無異。
所以有部分的人認為,與其執著於血緣的代孕,不如選擇收養,如果推行代孕制度,將會剝奪待收養者的機會。
不可否認的,部分尋求代孕者的目的,就是為了延續傳統父系社會過時的血緣迷思。在這個體系下,這些人本來就不會採取收養,阻止這些人尋求代孕,並無助於增加收養可能性,以法律的視角來看,並沒有理由禁止。
在相關爭議中,大多數人關注的是家庭倫理的恐慌,筆者認為這是最沒意義的一個爭議。
傳統社會裡會有平輩過繼的做法,所以在生殖細胞使用上,只要精卵來源並非兩者同屬近親的情況下,產生的倫理爭議,本來就屬於原有傳統社會能接受的。
較有爭議的則是孕母由雙方親人擔任的部份,但如果不使用當事人精卵,當事人僅只於孕母身分,並非法律上的生母部份,能否以舊有的亂倫概念套用,這是有疑義的。
目前一讀的代理孕母的修正草案,只有禁止使用孕母與其配偶之生殖細胞,但母法原先就禁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與旁系四等親內,有亂倫疑慮的精卵結合,也禁止植入的胚胎與孕母本身有同樣關係。
以往在國際新聞上看到的特例個案,修法通過後,並不會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施術個案上,因為是明令禁止,施術醫生最嚴重會面臨吊銷醫師執照的處分,相關機構也會被追究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倫理部份上的疑慮,已經在相關法案裡被排除了。
由於法規上只限於台灣夫妻,同時也擬制為婚生子女,一但小孩活產後,即為委託人之婚生子女,相關棄養則會依循台灣民刑法處置。一般所謂的代孕棄養,大多發生在跨國代孕的部分,受限於法律管轄權,才產生無法管轄的窘境,這部分並沒有開放。
並且在孕母媒合過程中,委託當事人雙方的財力也是重點,在媒合與施術機構都是特許行業的情況,即可從源頭上避免產生無財力者棄養的情況。
相關婦女團體與女性主義者,對代孕秉持的反對立場,最主要就是源自於,孕母本身究竟有無自主權,孕母是否會淪為生產工具,進一步的讓女性地位下滑。
尤其國外商業化自由市場的代理孕母,更是血淋淋的例子,窮困女性在走頭無路下,選擇擔任代理孕母維生,在身心都沒有受到良好的待遇下,無論是精神或健康都受到剝奪,而委託人則是置身事外。
其實這也是筆者十分擔憂的一點,尤其看過修正草案後,依據相關修法規定,代孕者必須是有生產經驗的成年女性,同時大部分男性恐無法接受其配偶從事代孕,代理孕母的來源,將會是單親媽媽為主,其餘才會是部份異性戀與女同志家庭。
所謂的剝削與掠奪,最主要則是雙方資訊的不對稱,只要有公權力介入媒合管制,在充分訊息交流下,相關費用和孕母需求,皆能強制履行的情況下,能不能稱為剝屑其實是有討論空間的,目前看到的代孕修正草案,也是屬於公權力介入媒合管制和強制履行的相關內容。
較有疑慮的則是,立法原則上認定代孕是公益性質,所以只能提供規定金額以下的互助金,這部分後續應該在二讀時修正為一定金額以上,且這個最低金額的訂定,應該要公布其定價原理,並允許登記為代理孕母者能籌組相關機構,與主管機關有能力議定最低金額的下限,否則毫無主動權和選擇權的情況下,無異是剝削與健康的掠奪,相關反對者的擔憂並不是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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