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台北地院偽造文書罪的判例,台積電股票成為證實孝心的判決依據之一。示意圖。《太報》資料照
一名媽媽過世後留下高達50374股的台積電股票,生前照顧她的A女兒遭手足提告偽造文書罪,指控A女兒隨意使用媽媽資產,甚至拋售股票將錢匯入自己帳戶。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這名女兒確實出售媽媽持股、提領媽媽財產,皆為了支付媽媽安養院費用、喪葬費及繳納遺產稅等,並非圖一己之私,證實不具犯罪之故意與意圖,一審判無罪。
該名媽媽在2016年車禍後無法自理生活,入住安養中心,直到2022年過世。該家庭的5兄弟姐妹,有2人指控,在媽媽生前,A女兒擅自出售媽媽的6張台積電股票、10張中鋼股票、14張聯電股票、12張日月光股票,並將其中300萬元售款匯入媽媽的郵局帳戶中;媽媽過世,A女兒又試圖侵佔媽媽財產,涉嫌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遭手足提告的A女兒指出,媽媽入住安養中心後,將所有股票及銀行存摺、印鑑章都給都交給她,授權可自由提領使用及處分,唯一要求只是要負責照顧至終老。
A女兒坦承,自己在媽媽生前曾賣媽媽的台積電等股款,其中3張賣618元,3張賣617元,全部用於安養費等照顧媽媽的支出。另外,媽媽過世後,有領款20萬元以及匯100萬元至自己戶頭,為了辦理後事、繳遺產稅。
法官認為,A女兒在拋售媽媽股票有先告知其中2名手足,另比對也發現A女兒的花費沒有超過媽媽入住安養院、醫療費、喪葬費、遺產稅的總和,若真的有意不法侵吞母親的遺產,大可把最值錢、高達50374股的台積電股票也賣了,但這50幾張台積電股票還在。
法官認定A女兒處分股票、提領款項確實是為了處理媽媽的相關事務,並不具備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一審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