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槍枝示意圖。資料照。警政署提供
男子吳慶文2020年3月間怕酒駕被抓包,拒絕接受時任桃園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臨檢,兩度倒車衝警車,再倒車逃離。曾沛恩為了防堵吳男落跑,先後朝車子後方開5槍,其中2槍不幸擊中後座女乘客致死。檢方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均判他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吳慶文在桃園市八德路的薑母鴨店喝啤酒,酒後開車載著3名乘客上路,他在桃園市介壽路的巷口違規停車,被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曾沛恩盯上,廣播示意他「停車受檢」。吳男擔心酒駕曝光想逃,先兩度倒車衝撞曾沛恩的警車,然後再倒車1次準備離開。
曾沛恩為了阻止吳男脫逃,下車朝吳男的車子後方射2槍,吳男依然拒絕停車還將車子駛離,曾沛恩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姓女乘客,楊女送醫急救後不治。
一審判曾沛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二審認為,曾沛恩是因為吳男違規停車才攔查他,曾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進行交通稽查,因吳男拒檢逃逸,還在狹小的巷道裡高速行駛,認為該車輛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曾沛恩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停,還用「鳴笛」、「廣播」方式要求吳慶文停車,執勤於法有據。
而吳男2度倒車撞擊警車,屬《刑法》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他又沿途在狹小的巷弄內高速行駛,考量四周民宅密集,路邊停滿機車,不時有車輛經過,若放任吳男飆車逃逸,在高速駕駛下可能對行人及車輛產生急迫風險。
況且,曾沛恩下車要逮捕吳男時,他竟又第3度倒車,巷弄空間狹小,兩人的車輛距離也不算遠,曾沛恩聽到吳男踩油門的聲音,由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吳男為了逃避追捕,情急之下有可能倒車衝撞曾沛恩,將對警方的生命、身體和安全產生急迫危險。
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二審指出,《警械使用條例》所稱的「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是以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之觀點加以判斷,不是用「事後諸葛」的角度。因此,應用警察行為當時認知的情狀判斷警察使用強制力是否客觀、合理,不是以警察用槍造成傷亡結果的事後立場評價警察用槍是否「合理、必要」。而且案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如果要警方縝密思考或事後評價用槍的合理性,可能會讓警察擔心究責而延誤使用槍械時機,進而危害警察的人身安全。
二審認定,要求警察遇到危險狀況,必須先迴避危險,用消極方式執行職務而不能以積極方式執法,不僅無法立即防止危害,還可能威脅第3人的安全,更讓應該被逮捕的人有機會跑掉,警方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
二審認為,曾沛恩當時除了用槍射擊吳慶文車輛,已經沒有別的替代方式,而他開槍前已經數次發出「口頭警告」,射擊時已盡量降低射擊位置,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合理且適當」;而且曾沛恩開槍的目的是基於維持及恢復秩序的善意,主觀上沒有惡意讓吳男車上的乘客受傷或死亡,符合「客觀合理標準」,據此判無罪。
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曾沛恩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