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持利刃往老闆的身軀猛刺,老闆趴在櫃台極力反抗。民眾提供
高雄37歲陳姓男子自認在職場遭剝削,想要跟雇主同歸於盡,想「殺人試膽」,2月24日持剪刀闖入台南市南區新都路一家雜貨店,趁老闆轉身取貨時以剪刀朝頸部、臉部狂刺數刀後逃逸,老闆送醫後撿回一命,台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嫌,判處陳男8年6月徒刑。
檢警查出,陳男犯案前先準備1把剪刀、1雙透明手套、1件白色替換外套,騎著機車到高雄市茄萣區後換裝步行,接著又竊取林姓女子機車和安全帽;陳男到台南南區新都路一家雜貨店購物時,決定殺害老闆。
陳男進入店內後,買了瓶飲料後離去,接著又騎車回雜貨店,趁老闆不注意時,持剪刀刺傷老闆臉部、上胸部及手部,老闆奮力抵抗並逃出店外求救,送醫後倖免於難;陳男則騎著偷來的機車往逃往高雄,途中將機車棄置後,步行至自己的機車停放處,再換裝騎車返回高雄三民區居所。
專案小組過濾監視器比對出陳男身份後,在陳男居所附近徹夜埋伏,並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2月25日中午攻堅逮人。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因認為工作上遭剝削,有了報復雇主及同歸於盡的想法,因想起被欺負產生殺人之念,見到被害人落單,竟生殺人試膽動機,持剪刀朝被害人頸部及軀幹等致命部位下手刺殺多次,造成頸部、軀幹多處撕裂傷,可見有殺人故意,並著手殺人行為。
法官指出,參酌其精神鑑定報告書,並考量他未罹患思覺失調症等重大精神疾病,且犯案過程不僅變裝、行竊機車以便換車,避免留下生物跡證,犯案後變裝、換車,還將作案用外套及手套藏在路旁排水管內,明顯是有計畫犯罪,認定他並無於行為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