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侯柏青攝
一名少女2006年被安置在新北市淡水區的寄養家庭,盧姓男子則擔任父親角色,盧男卻在2018年間趁少女熟睡的時候,親嘴摸胸及拉她的手觸碰其生殖器得逞。少女友人把盧男劣行透過臉書轉傳給老師,老師卻未打開「陌生訊息」遲至2年後才通報逮人。他原本不認帳,一審依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4月,他在二審認罪且達成和解,高院改依乘機猥褻罪判2年、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女從2歲開始就經由社福機構寄養在盧姓男子家裡,從2006年5月5日一路住到2020年3月19日。2018年間暑假某日晚間,盧男看到13歲少女在房間睡覺,竟跑去親吻少女嘴巴、撫摸胸部及拉她的手碰自己的生殖器。少女嚇得用臉書Messenger訊息告訴朋友,朋友轉傳訊息給老師,不料老師遲遲未讀陌生訊息,導致2年後才通報,讓少女又續留2年寄養家庭。
盧男被逮後,一審不認罪也不和解,法官痛批他戕害少女身心,也破壞寄養家庭制度的公信力,重判3年4月。不過,盧男上訴二審後改口認罪,他也和少女(現已20歲)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少女也透過訴訟代理人表達願意原諒盧男。
合議庭認定,盧男當年下手猥褻時,少女原本是熟睡狀態,少女遭觸碰後悄悄醒來但未進行反抗,因此盧男也不曉得少女已經醒了。合議庭認為,涉案法條非原審認定的《刑法》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改依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論處。
合議庭痛批,盧男身為寄養家庭父親,長期照顧少女,卻為一己私慾越界,侵犯少女的性自主及身體自主權,嚴重破壞少女對周邊親近者的信任感,導致她承受不是她的年紀能承受的創傷,盧男所為十分不應該。
但合議庭審酌,盧男最終坦承犯行,又賠償少女取得原諒,考量他沒有前科,這次一時衝動犯案,認為他經過偵審教訓應該會知所警惕,因此判處他2年有期徒刑,但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