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翻攝pexels。
朱姓男子2019年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時,做俗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的堆疊訓練,沒想到,朱男因前方學員摔落壓傷他的頭頸,造成脊椎神經受損,導致跛腳、無法跑跳和握筆。朱男向消防署請求國賠660萬,一審判准496多萬元,二審今天同樣認定消防署要負責,國賠金額則改判為486萬4915元。可上訴。
調查指出,朱男2018年考試錄取消防員,隔(2019)年1/16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3周的消防特考班預備教育訓練,同年1/29下午,訓練中心教育區隊長指示他們做「人形蜈蚣」訓練,不料,前方學員突然因為體力不支摔在柏油地面上,但他的雙腿在摔倒瞬間,卻卡在朱男頭頸部,害朱男因瞬間外力過大受傷,出現右側肢體無力及麻木等症狀。
朱男隔天住院進行檢查,經診斷受到「頸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破裂併脊髓損傷及脊髓神經壓迫」等傷害,幾天後接受「前頸椎間盤切除併寶格麗人工椎間盤置入手術」治療,並陸續到醫院住院復建治療,另接受頸椎椎間盤切除、神經減壓手術。但他接受兩次手術後仍然行動不便,迄今無法跑、跳或快走,走路還跛腳,身體左側肢體甚至沒有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也出現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朱男認為,自己沒有宿疾,受訓時也沒有特殊因素,事發主因都是因為訓練中心人員擅自進行課程表沒規定的「人形蜈蚣」特訓;而訓練中心未依防護辦法規定盡保護和注意義務,堆疊訓練導致他的受傷,因此向消防署討國賠660萬8688元。
一審認定,「人形蜈蚣」不是表定的訓練項目,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朱男病歷也證明,其症狀都是在受訓之後才出現,由於朱男在接受堆疊訓練時因瞬間外力擠壓受傷,消防署須負國賠責任。一審計算看護費、交通費、勞動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後,判准國賠496萬3696元。消防署和朱男均不服,雙雙提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2018年訓練計劃的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預備訓練課程表及2018年消防特考班教育班長支援手冊的教育班長執行預備教育計畫,周姓教育班長等6人的工作內容,並不包括受訓學員的體適能訓練,且進行堆疊訓練的中隊時間也不是預備訓練體適能訓練課程的時段,更不是體適能訓練課明定的訓練內容。
此外,合議庭依據相關證人訪談內容,認為堆疊訓練屬於學員沒有穿著適當運動設備時所做的「非科學性操作」的訓練,風險除學員自身體能,也會受到其他學員體能狀況的影響,危險性顯然過高,也實際發生過許多學員在訓練過程「直接墜落地面」、「腰椎不適」等結果,顯然堆疊訓練並非為了「團隊默契之培養」目的,實施侵害程度最小的訓練方式。
合議庭認為,周姓教育班長等6人逾越教育班長的工作內容及合理運用中隊時間的授權範圍,與達成「培養團隊精神」之目的不符比例,有裁量逾越及濫用的過失。合議庭另根據朱男病歷資料及台大醫院的鑑定意見,再參酌堆疊訓練的實施動作,認定他的受傷和堆疊訓練有相當因果關係。
高院審酌朱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的鑑定意見等,摒除醫囑休養3個月不得請求看護費用外,其餘均照一審額度賠償,扣除後改判消防署應賠償朱男486萬4915元。消防署可上訴,朱男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