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伸港鄉小姊妹去年2月傍晚行走在人行穿越道上,遭到無照駕駛的74歲蕭姓老翁撞飛。民眾提供
彰化縣伸港鄉小姊妹去年2月傍晚行走在人行穿越道上,遭到無照駕駛的74歲蕭姓老翁撞飛,送醫搶救數月雙雙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彰化地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蕭翁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1年2月,判決結果讓小姊妹的阿公難以接受,強調會再上訴。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去年2月22日,姊弟3人在傍晚18時許通過行人穿越道時,遭到蕭姓老翁無照駕駛的休旅車高速撞擊,姊妹倆陷重度昏迷,弟弟則受輕傷,年僅10歲的大姊經搶救197天仍不幸離世,9歲妹妹也在入院搶救251天後過世,留給家屬無限哀痛。
檢方查出,肇事蕭男74歲是無照駕駛,肇事後雖向警方自首坦承,卻供稱「綠燈直行撞到人,想煞車也來不及!」然而後續卻發現該路段速限70公里,蕭男時速77公里已超速,甚至哭窮說他沒錢賠、乾脆去關,迄今也未與受害者家屬和解。
彰化地院審理時,認定蕭男未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並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事致小姊妹死亡,蕭男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彰化地院指出,蕭男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被害小姊妹2人之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不過,雖然蕭男同時符合無照駕駛、超速等情況,依刑法實務同時有數種同條項規定之加重情形,亦僅能加重一次,不能再遞予加重其刑,且其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與自首之條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彰化地院表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蕭男未遵守交通規則,致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又因此造成小姊妹死亡之結果,被害人之生命法益無從回復,家屬傷痛之情亦難以平復,蕭男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另考量蕭男犯後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彌補損害;兼衡蕭男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過失情節、前科素行與其於法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並考量告訴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小姊妹阿公難以接受,悲痛表示:「我的孫女,難道就這麼不值得嗎?」兩個寶貝孫女還有漫長的人生道路要走,卻被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車禍奪走未來,代價竟僅是1年2月的刑期。他並痛批對方從事發至今都沒達成和解,甚至試圖推卸責任、毫無悔意,家屬一定會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