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陪審團8月29日就「屠龍小隊」案作出判決。翻攝網路
香港激進組織「屠龍小隊」2019年12月8日涉嫌在遊行中策畫以爆裂物攻擊警方一案,高院陪審團週二(08/27)退庭審議,今天(08/29)作出判決,7名被告中僅1人被判罪名成立。這是香港律政司首度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出控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重恐被判處無期徒刑。
綜合港媒報導,6男1女共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年齡介於20至29歲間。
律政司對6名男被告提控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以及共謀謀殺香港警察。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起訴罪嫌為「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7名被告對控罪皆不認罪。
陪審團以7比2做出判決,僅賴振邦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名成立,其餘被告罪名全數不成立。
陪審團前天退庭討論案件時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為何」,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
法官張慧玲指出,「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請陪審員依自身經驗和智慧決定。
2019年3月,香港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俗稱「反送中」運動),6月起爆發大規模示威,有示威者成立「屠龍小隊」,被視為武鬥派,名稱對應港警「速龍小隊」。
「屠龍小隊」成員與另一名激進組織成員當時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民陣)舉行遊行時,以槍械及爆裂物攻擊警員。在遊行開始前後,警方分別拘捕,查扣槍枝及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