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案場示意圖。資料照,廖瑞祥攝
審計部最新報告指出,已查核的漁電共生案場中,近7成未落實養殖,形同「有電無魚」。對此,農業部漁業署說明,審計部計算方式不同且非最新資料,依漁業署統計,實際遭廢止農業容許者僅佔12%。
審計部報告表示,截至今年(2025)1月底止,各縣市已完工的漁電共生案場為393件,僅查核123件,其中37件通過,85件待改善及遭廢止,等於未落實養殖案件佔已查核件數的69%。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計有276件,完成查核已達174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為35件,約佔整體276件的12%,而有養殖但經營情況需改善的計有57件,包含39件養殖成效不佳者,並非「只種電,不養魚」。
對於兩者數據為何不同?漁業署說,第一是計算方式不同,審計部指的393場是指案場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具備實際發電能力試運轉,尚未取得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等,所以並非地方政府所認定已營運案場。
第二是統計資料時間有落差,審計部報告統計數據係至今年1月底止,後續因地方政府持續執行查核工作,而漁業署提供的是目前最新資料。
漁業署也解釋,待改善樣態包括養殖現況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如規畫養虱目魚變養吳郭魚,或是場內設施配置不符,不代表沒有養殖。
漁業署說,對於養殖成效不佳或無提供單據證明者,已經請地方政府勒令限期改善,期滿將安排複查檢視改善狀況,會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助輔導案場落實養殖事實。
至於查核指引,漁業署說,經收集各地方政府實際查核經驗及漁民與光電業者反饋意見後,今年7月23日已修訂出4.0版本,供地方政府參考應用。
漁業署指出,農業部與經濟部於今年2月邀集各地方政府、光電公協會、養殖團體及台電公司等單位辦理「漁電共生新制政策推動說明會」,讓案場在規劃初期階段即可讓養殖漁民與光電業者建立溝通共識,並於今年6月提出漁電共生整合新模式養殖團體名單,供光電相關產業團體逕行洽談合作事宜。
漁業署強調,因應各地案場陸續完工,為減輕地方政府查核業務負擔,農業部刻正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地申請容許辦法」修正案,並已預告增訂「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等,作為養殖事實查核工具,以杜絕「假養殖、真種電」之情事發生,穩健養殖漁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