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林右昌。廖瑞祥攝
為加速產業開發,活絡新市鎮發展,內政部今(1/26)發布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主要放寬投資者在劃定公告稅捐減免範圍後至申請投資計畫書前所購置的建築物,可納入投資計畫減免項目;另明定稅捐減免抵減率,自公告劃定範圍5年內申請進駐的產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可抵減15%,第6至10年申請優惠額度則減半,自第11年起不予優惠等。
內政部說明,為利投資者減免提報作業順利,本次修法也明定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稅捐減免獎勵地區後,投資者可儘速研提投資計畫送開發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於未來開始營運後6個月內,檢具購置證明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申請投資抵減的獎勵與政府補助資源重複,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也明定,若已依其他法令享有補助者,其投資總額會扣除,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獎勵的情事發生。
內政部指出,盼藉由本次修正鼓勵更多產業及早進駐,為新市鎮帶來發展新動能及促進周邊整體發展,未來會持續研議增設新市鎮稅捐獎勵區域,藉此鼓勵更多產業共同參與新市鎮開發工作,讓整體產業更加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