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碳權交易所總公司8月7日在高雄正式揭牌,蔡總統、行政院長陳建仁皆南下出席開幕典禮。行政院提供
財政部賦稅署今(4)日表示,外商透過台灣碳權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算是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來核實計算所得者,得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來計算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若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向國內企業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交易收入為100萬元。在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來核實計算者,按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為10萬元(100萬元×10%),再乘上營所稅稅率20%,實際繳交營所稅額為2萬元。
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說明外商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所得該如何課說。
官員表示,碳權取得來源多元,若能提示帳簿文件,就可以核實計算所得課稅;但更多的情況下,是不易提出交易文件來證明取得成本的。因是財政部參考國內外經驗,以及環境部委外研究報告,推計出一般企業減碳交易的淨利率,最終訂出所得淨利率為10%。
至於如何繳這筆營所稅?財政部表示,若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納稅。若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依淨利率計算所得後,按營所稅率20%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不過,若外商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目前為高雄國稅局)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