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宣布12月7日起,就中國大陸產製「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經濟部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今(1)日宣布,認定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
決定自12月7日起對大陸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為期4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今年11月6日第48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以上臨時課徵稅率皆為12.86%。
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臨時課徵稅率11.46%。
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業者臨時課徵稅率12.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臨時課徵稅率76.89%。
關務署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的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今年7月19日,經濟部貿調會(組改前)召開委員會,就「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