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不適用房地合一20%單一稅率。 廖瑞祥攝
政府為鼓勵推動都市更新,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在繳交房地合一稅時,不分取得時點,皆可以20%單一稅率計算;但要注意的是,若出售的是因「繼承」而取得的合建房屋,則不適用上述優惠稅率。
台北國稅局指出,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若銷售符合條件的房屋、土地,可以不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直接適用20%的單一稅率;目的是為了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
然而,如果該筆房地是由繼承而來,就不算是「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也就不是20%單一稅率的適用對象。
舉例來說,乙君在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在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但因乙君亡故,改由乙君之子、甲君於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並很快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主張,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筆房地產是在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故而依所計算而得的交易所得、按20%單一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並申報。
但國稅局查到,甲君不是「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而是繼承而得,就不適用20%單一稅率;而且其持有期間在2年之內,應按最高適用稅率45%報稅房地合一稅,並據此要求其補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是按持有期間長短來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的財產,是從繼承時點起算持有時間;出售與建商合建而取得的房地,僅限「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才可適用單一稅率20%。
為鼓勵自住,打擊短時間取得房地後又出售的炒作交易行為,據房地合一2.0稅率,持有期在2年內,稅率45%;持有逾2年、未逾5年,35%;持有逾5年、未逾10年,20%;持有逾10年以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