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門診檢查情境照。照片與本新聞無關。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提供
民眾就醫看診,大多會保留收據,做為隔年5月報繳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憑證。但要留意,
不是任何一家醫院的收據,都要做為扣除依據;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財政部已在今年1月5日發布解釋令,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部分適用條件,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醫院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放寬條件如下:
一、
縮短核實認定年度:原本提出申請年度的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新規是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二、
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原規定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不得逾0.5%以上,或短漏報收入40萬元以上;修正放寬為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不逾5%,或短漏報收入50萬元以上。
台北國稅局呼籲,即便是非健保約定的醫療機構,為掌握醫師收入情況,每筆收入支出一定都會有明確紀錄;
如今審核要點適用條件已經放寬,鼓勵私立醫療院在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所成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也保障病患權益。
《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前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由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才能列報扣除;另外,領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列報扣除的。
坊間有些外科、皮膚科或牙醫等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不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福部中央健保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