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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注意!納稅輔導期6/30截止 錯過恐連補帶罰

    2026-05-06 18:16 / 作者 吳馥馨
    財政部宣導大、小網紅皆應依法報稅,輔導期到今年6月30日止,錯過恐連補帶罰。李政龍攝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志忠今(6)日表示,根據財政部去年9月10日、12月23日先後發布的解釋令,無論是大網紅、小網紅都要依法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網紅課稅的輔導期將在6月30日截止,呼籲有在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儘速檢視自身交易情形,依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去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大網紅」,自2025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202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去年12月23日再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小網紅」。

    李志忠表示,在6月30日輔導期截止前,網紅接受輔導後,若有應納稅款,只要補繳稅款即可,但在輔導期屆滿後,若被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金額,除了補繳稅款,還會根據營業稅法等規定,處以行為罰鍰。

    李志忠強調,財政部的目的不是收罰鍰,而是輔導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稅,籲請符合要件的大、小網紅依法納稅。財政部會透過平台搜集資料,若經檢舉人檢舉,或國稅局基於職責收集資料而查獲短漏報稅額,恐將連補帶罰。

    李志忠也表示,在輔導網紅課稅期間,曾遇到網紅反應,為何除了補繳去年應繳稅款,還會追溯前幾年稅款。他說明,網紅經濟雖是新興交易型態,仍屬於稅法應課稅範疇,基於租稅公平性,該繳的稅款本應追繳。此外,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局的核課權為5年。

    財政部表示,會透過相關公協會宣導課稅規定,並主動將資訊透過公協會傳達給網紅。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小網紅」,在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從平台取得收入,屬於《所得稅法》中的執行業務收入,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費用率45%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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