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今日舉行稅務新制記者會,說明大小網紅課稅原則。吳馥馨攝
財政部去年發布解釋令,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且未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在網路上發表創作,從平台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明確規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性質、境內利潤貢獻比例、費用認定與扣繳義務。斜槓人生的所有收入,都算執行業務所得,要申報綜所稅。
安永今(16)日舉行稅務新制記者會,安永會計師林信行表示,財政部去年發布解釋令訂定網紅個人綜所稅課徵規範,針對「網紅」給予明確定義,經常性在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
至於「境內網紅」,是指在台灣有住所或居所;使用電腦或手機設備安裝地在台灣;手機號碼國碼為886;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或SIM卡等資料,可判斷為台灣自然人。
林信行表示,若網紅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達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就要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屬於「大網紅」。但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視為個人網紅,要列入「執行業務所稅」報繳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境內網紅甲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台」,提供給境外觀眾觀看,在2025年取得收入30萬元,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據以核實認定成本費用。
若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再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8.25萬元。
此外,甲先生也應計算海外所得,針對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網紅收入30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5萬)x (1-45%)],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值得注意的是,若網紅的身分為「非居住者」,即便為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也不能主張任何成本費用率。
林信行提醒今年6月30日之前為輔導期間,提醒網紅及平臺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