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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享房屋重購退稅還遷戶籍 國稅局「拿這2張單」狠打臉

    2025-07-26 07:10 / 作者 吳馥馨
    房地產配圖。廖瑞祥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且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享有重購退(抵)稅的租稅優惠。

    不過,抵稅的關鍵在於要有「自住」的事實,有民眾以為將戶籍遷入,就符合自住要件,最終被國稅局拿出水費單、電費單研判,根本不符合自住事實而無法享有重購退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21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但2022年3月31日就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接著甲君又在2023年3月,另外購置台北市B房地,於是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

    但台北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之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的「水電使用度數極低」,而且還查到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的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之要件。

    台北國稅局並另外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在5年之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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