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配圖。廖瑞祥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但最後將子女登記為「所有權人」,這就是「贈與」行為,要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
稽徵實務上,這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既然沒有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就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金流、資訊流查得事證,認定該財產移動的行為,應以贈與論時,通常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但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的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1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價約5,000萬元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的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遭國稅局認定,是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贈稅法的規定,應以「贈與論」,但甲君未申報贈與稅。
經國稅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因此依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台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依0.5倍裁處罰鍰,約53.5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