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覆列報扶養父母,財政部有解。陳品佑攝
每到報稅季,各地區國稅局不免出現兄弟姊妹重覆列報扶養父母的案例,有些家庭經過協調就能達成共識,但也不乏實際審查發生爭議者。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被剔除一方不服氣,經常鬧到打行政訴訟;財政部索性頒布解釋令,以「打分數」的方式,綜合判斷是否有扶養事實。
財政部4月23日發出解釋令,為有利各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報稅時,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別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若發生重覆列報情形,
就會依下列順序認定到底誰能夠列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第一,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最後,
若無法依上述三種順序認定者,財政部將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來列報。「綜合判斷」項目共有11項,分別是與申報扶養者「親等近者」;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之照顧;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是申報扶養者全民健保的依附投保眷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負擔該報稅年度之醫藥費;為聘僱看護工的雇主,並支付看護費;長照申請者並負擔長照費用;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負擔其住宿費及探視天數;其他扶養事實。
宋秀玲說,「綜合判斷」就好像打分數,不會僅憑單一事實就認定,而是會綜合給分,最終給得分最高者列報。
幼稚園老師帶小朋友過馬路。廖瑞祥攝
過去也曾發生爭搶扶養列報的態樣,還有夫妻離異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列報爭議。財政部也已發出解釋令,當夫妻離婚,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若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第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第二,若無法協議,則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列報;第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最後,若仍無法認定,就會綜合判斷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有5項,分別是負責日常生活起居照顧;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