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租金支出改列特扣額,抵稅不再「看得到、吃不到」 。廖瑞祥攝
財政部表示,今年申報113年度綜所稅時,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也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而且扣除金額也從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符合租金扣除規定的租屋族,今年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還能同時申報租金扣除額。
過去,房屋租金支出是一般扣除額的「列舉扣除額」12萬元,若當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大於「列舉扣除額」,租金支出扣除額就未能適用,猶如「看得到但吃不到」;另外,與「購屋借款利息」也只能擇一扣除,不能重複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後,無論適用「標準扣除額」(114年度每人13.1萬)或「列舉扣除額」,皆可以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申報戶上限18萬元,房租支出抵稅效果「看得到也吃得到」。不過,租屋族想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的租金,在減除領取政府租屋補助部分,在18萬元內才可以列報。
而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已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 此外,房屋租金特扣額設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扣除規定。
租金支出扣除額新制。太報製表
避免錯殺設有5種例外條款儘管在我國境內「已有房屋」者,就不能適用房租特扣除額,但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雖已有房屋,卻仍有另行租屋居住的需求,
已核釋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第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即俗稱的「黃單」、「紅單」。
第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第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第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舉例來說,老張申報戶成員名下在高雄已有自住房屋,供一家四口居住使用;但女兒北上就讀大學,因有在外租屋需求,在每年18萬元內的租金就可列為特別扣除額。
第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也就是夫妻因分居已各自申報綜所稅,即便其中一方已有房屋,另一方仍可申報房屋租金特扣額。
財政部表示,符合上述5種特殊情形者,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的相關證明文件,還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的證明供國稅局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