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珠一審告贏爭回名譽。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新光金控副董事長李紀珠指控,已故前新光金獨董李勝彥從2018年3月起就不斷用偏激言論詆毀她並拒絕溝通,還提出刑事告訴並向金管會檢舉等,造成她身心痛苦。李紀珠提告求償300萬元,李勝彥於2022年過世後由家屬繼承訴訟,士林地院認定李勝彥說法悖離事實,顯為惡意評論,判遺孀及一雙兒女在遺產繼承範圍賠償200萬元,另須在3大報刊登勝訴啟事。可上訴。
李紀珠向法院主張,她於2016年9月被時任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邀請進入新光集團服務,任職新光金、新光人壽、新光銀行期間,3公司績效均有明顯改善。李勝彥則是2014年6月進入新光金擔任獨立董事,他卻從2018年起基於個人私利,利用獨董身分不斷指責李紀珠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還聲稱李紀珠未辦理金管會要求的事項、隱匿主管機關要求。
李勝彥還指控李紀珠違法兼任子公司元富證券公司副董事長,轟她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不向董事會報告、一件事都沒做、拿錢不辦事及擺爛、侵害股東權益等。
李紀珠控訴,李勝彥不斷向媒體和在股東會上散布謠言,更向金管會陳情或檢舉數十封信函,還寄黑函到她當時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玉山科技協會,迄今仍有百餘則報導散見在30多個平面、電子媒體及公開頁面上,導致她身心受到痛苦,因此求償300萬元及在3大報登勝訴啟事。
李勝彥過世後,由遺孀和子女承接訴訟。家屬則代為抗辯說,李勝彥的言論都是出於善意表達言論,並沒有不實在,不構成侵權行為。
但士院調查後,審酌李勝彥抨擊李紀珠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擺爛、詐欺、背信、一件事都沒做及拿錢不辦事等言論,明顯是與事實不符的惡意評論,已貶損她在社會上的評價。
此外,李紀珠當時擔任元富證副董一職,實際上是新光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的職務,金管會曾在2019年兩度回覆沒有違法,但李勝彥仍於2020年6月持續向媒體、新光金股東及和此事無關的玉山科技協會秘書長發表言論,指控李紀珠衝撞體制等,顯然是刻意毀損李紀珠的社會評價。
法官認為,李勝彥是博士學歷,在金融界服務多年,經累積相當豐富工作經驗及社會閱歷,對於他人是否構成詐欺或背信等事項,應該知道必須有嚴謹證據才能評論。李勝彥當年提出刑事告訴,李紀珠均獲不起訴確定,金管會也曾多次解釋李紀珠兼任子公司職務不違法,新光金內部更提出說明,李勝彥明知如此,仍然輕率向媒體指摘她涉及犯罪,顯然不是出於善意且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也貶損李紀珠的社會評價。
法官審酌後,判遺孀和子女必須在遺產繼承範圍內賠償200萬元,為了回復名譽,也命他們《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政治版的報邊方塊(約13.8公分X4.9公分)刊登勝訴啟事,以回覆李紀珠名譽。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