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建設關係企業維勝國際開發公司董事闕宜萱(米黃色上衣女)。呂志明攝
「基泰大直」涉嫌利用投資中國不動產違法吸金5億4807萬8833元,台北地檢署日前依涉嫌違反《銀行法》將董事長陳世銘、總經理馮先勉及公司高階主管共15人,依法起訴;另外子公司維勝國際開發年輕女董事闕宜萱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
去年11月13日,承辦檢察官以被告身分約談闕宜萱及其母親陳碧嬌、基泰財務長闕宜萱到案,直到隔(11/14)日凌晨,以違反銀行法,諭令母女倆各以10萬元、2萬元交保。當時闕女交保步出法警室時,在一旁守候的父親懷裡痛哭失聲。
基泰建設董事長陳世銘。資料照。陳品佑攝
全案起因於有向基泰建設購買房屋的民眾向檢調單位檢舉,2011年間,基泰找上他們,表示公司在中國正在進行一個住商不動產的合建案,前景可期,只要投資保證獲利,基泰還找了有意願投資的住戶,舉辦一場不公開的說明會,總經理馮先勉還帶著有意投資者前往中國參訪,同時設立一間境外公司,供投資者投資,沒想到當初基泰所提到的榮景並未實現,投資者不甘受損,因此提出告訴。
檢調獲報後展開調查,發現自2010年至2014年間,基泰董事長陳世銘、總經理馮先勉指示部屬在國內外成立多家公司,並指示馮先勉前妻姪子、律師徐志明的父親徐長勳擔任平頂山三元公司、Ge Mei公司負責人,財務副理楊靜玟擔任Horng Tay公司負責人,顧問左記泰擔任 Perry公司負責人。
陳世銘、馮先勉及協理邱美文、總經理室特助翁金杏、貴賓服務部襄理胡永芳、財務服務部副理楊靜玟、大陸投資部副總洪敏凌、馮先勉兒子馮樹廷、會計服務部副理李秋雲、財務長陳碧嬌、財務長李佩玲等人對外招攬有意願的投資人,另外土地開發部經理翁光輝還招攬基泰公司員工,前往基泰公司10樓、11樓聽取投資說明會。
時任基泰建設總經理馮先勉。資料照。陳品佑攝
馮先勉等人分向投資人介紹基泰公司位於中國投資案,標榜基泰公司在中國的「豫森時代新城」、「豫森鄭州」、「鷹城及鷹城國際商務中心」、「佛光建案」、「翠景園建案」、「魯山綠地國際花都」、及「河南省平頂山市」、「平頂山市東澳水城建案」 等不動產投資案獲利豐厚,「期滿保證返還本金」、「每年固定支付10%至18%不等利息」 「售屋平分獲利」。為了取信這些投資者,馮先勉還組織參訪團帶領投資人前往大陸參觀位於中國投資案。
31名投資者及4名基泰員工在參加說明會及前往中國參訪後,與基泰境外公司Ge Mei公司、Horng Tay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合夥契約書,雙方約定投資以每單位最低人民幣100萬元計收 (當時匯兌利率1:5.0990計算,折合新幣509萬9000元),投資期間2年至3年不等,固定給予投資人年利率10%至18%不等利息,每半年發放一次利息,投資期滿保證返還本金。
為了避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基泰還要這些投資人以等值人民幣或美金匯到Ge Mei、HorngTay、yan Tyan Limited等3家公司設於香港的帳戶,再轉投資給平頂山三元公司。當基泰確認收到投資款無誤,再由律師徐志明以律師身分見證及保管投資人與境外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再由Ge Mei、Horng Tay、Perry、Tyan Tyan公司名義提供「簽收條」給投資人,基泰以此收受投資款達5億4807萬8833元。
2015年間,因為中國投資案合作廠商與基泰公司發生利息給付糾紛,陳世銘、馮先勉一邊派員前往大陸處理相關訴訟,一邊指示員工安撫投資者,以中國投資案產權遭中國合作廠商侵吞為由,告知投資人無法再依約支付每年10%至18%利息,僅能每年玟不定期匯款1%至1.5%不等利息。
除此之外,基泰於2016年5月至7月間,又與投資者連繫,遊說投資人將其等大陸投資案的款項以每120萬元轉換0.1%股權比例,轉換為基泰公司名下「基泰台北」、「基泰忠孝」的股權,並與投資人簽立「協議書」,交付投資人股權轉換的『通知函」、「保證書」。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基泰公司及時任公司董事長陳世銘、總經理馮先勉、馮先勉兒子馮樹廷,基泰高階主管邱美文、翁金杏、胡永芳、楊靜玟、徐長勳、洪敏凌、李秋雲、李佩伶、翁光輝、陳碧嬌、左紀泰及律師徐志明等15人,涉犯《銀行法》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