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及以前的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28)日表示,CFC公司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並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及以前的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去年正式上路,為使CFC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在去年12月21日修正CFC辦法,考量台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獲配盈餘的課稅方式。
舉例來說,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B公司,如果B公司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像是B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待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台灣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