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股東直接持股達一定條件者必須在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同CFC之盈餘所得申報最低稅負。
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舉凡台灣個人對於設立在低稅負區、且由台灣稅務居民與其關係人或關係企業可以控制的境外公司都將被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CFC),
股東直接持股達一定條件者必須在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同CFC之盈餘所得申報最低稅負。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今(23)日舉辦「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2024春節策略論壇」,邀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吳蓮英協同PwC稅務專家進行分享。
吳蓮英以「掌握首次個人CFC申報前最重要之法令」為題,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首次申報CFC時,務必要深入瞭解相關規範,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避免誤報、漏報而產生潛在稅務風險。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指出,今年5月的報稅季節,相信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而言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
洪連盛說,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成立的公司,其境外公司所在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是否有(一)公司稅率低於14%;或(二)該國家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
再來,必須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比例合計有沒有大於等於50%或是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沒有主導能力,進而判斷該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國公司(CFC),一旦確認了境外公司是個人的CFC,再確認CFC有沒有符合豁免門檻,如果不符合豁免,還必須判斷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對該CFC的直接持股是否有10%以上?一旦有直接持股10%以上,個人股東就要將CFC的盈餘按照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納入112年度的海外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洪連盛表示,首次申報CFC不只是花錢繳稅而已,還需準備對CFC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架構圖、CFC公司的財務報表、CFC公司虧損扣除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沒有財會專業背景的個人,建議可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
洪連盛提醒,某些個人或企業為了規避CFC而考慮分散持股或雙重國籍等操作,在評估該主張的可行性時,也要瞭解清楚稅局認定的見解是否不同,這些議題須事前做好妥善規劃。
財政部於2024年1月4日發布解釋令以規範當境外信託持有低稅負區公司股權或出資額時,在CFC制度下應如何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