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陳建仁。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近期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導致4名消防員殉職,行政院會今(10/26)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後警消將可組成專屬特種協會。發言人林子倫轉述,院長陳建仁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回應各界公務員結社訴求,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
考試院日前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5大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之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上週說明,本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以符合實務需求。本次修正亦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之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
草案明定,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之特種協會,警察、消防人員將適用。並且修法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之會員人數門檻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之協會會員人數門檻也都皆由800人降為400人。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之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陳建仁在院會中裁示「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俾使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的和諧關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
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四、調降協會成立門檻:調降現行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並配合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
六、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