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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未成年禁止師生戀

    2023-07-28 11:13 / 作者 胡家銘
    性平三法修法專題
    立法院今(7/28)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今天上午《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成為此次立法院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中,首部完成三讀的法案,將有助於保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的權益,並有效打擊加害人,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日前台灣社會掀起一股「MeToo」運動,曾有受害者揭露在學生時期,受到老師利用職權優勢騷擾、侵害,導致往後幾年身心飽受煎熬。立法院在本月11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強化性騷擾防治制度。

    今天上午三讀修法,重點包含,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並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納入教師定義,且將學生事務創新人員納入職員、工友定義。

    此外,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三讀條文更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三讀條文也規範,為讓校園裡的「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不被濫用,保護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使其避免遭受傷害。立法院審查時,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更需要保護,因此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同時也於相關條文中,增訂「不得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文字,使立法意旨更為明確,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相關事項將於防治準則中明定。

    這次修法,亦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三讀條文指出,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另本次修法重點也包括,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並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以及當事人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立法院長游錫堃26日召集各黨團進行朝野協商時,《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仍有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朝野黨團決議,有爭議的條文將留待31日,臨時會最後一天進行表決。

    對今天修法結果,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表示,在修法過程中,自己力倡完備對「師生戀」的法律規範,全面禁止學校職員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違者終身不得聘用。也謝謝行政院以及教育部的從善如流,能在法規面往前跨出一步,看見未成年學生所身處校園的特殊性,並建構更為嚴密的專業倫理規範,對校園中的權力作出約束。

    學界背景的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本次修法在「師對生性別事件」上有四個突破性的改革,第一、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避免校內權力的干擾。第二、打破原本必須「原校處理三次後」才能向上救濟的不合理;未來,學生不服校內調查與處理結果,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第三、杜絕狼師,「一對多併案調查」、「擴大調查」明定入法。第四、學校教評會改變性平會懲處建議時,被害學生有向教評會陳述意見的權利,從此,被害學生不再是被噤聲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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