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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生戀」恐觸犯《性平法》 若符合要件最重可解聘

    2023-07-13 15:49 / 作者 政治中心
    師生戀未來在構成一定要件後,可能會違反性平法。示意圖。取自Pexels
    行政院今(7/13)拍板修正性平三法,教育部主管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部分規定,因校長與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其中的規定,提升到法律層級,在構成一定條件後,嚴重違反者可由性平會判定是否解聘。

    近期Metoo風波在台灣延燒,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將相關規範進一步強化,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增訂校長、教職員在執行教學、指導、訓練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等情況下,因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性別有關的互動上應遵守專業倫理之條文,也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

    校長觸法最重賠償5倍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已納入防治準則,提升到《性平法》位階後,若修法通過,將調整教師法或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者,可由性平會判定是否解聘。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補充,並非只要發生「師生戀」,就會落到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範圍內,因為必須要一定條件才會構成,這部分將會制定子法,訂定「性與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是什麼,當違反到專業倫理的態樣,才會啟動校園性平事件相關的調查和處理。

    教育部也解釋,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並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若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學生因性別事件受有損害時,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至3倍賠償金,若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至5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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